在执行实践中,对一些符合终结条件,需要终结执行的案件,都要下发执行终结裁定书。而目前终结裁定书的表述一般为“××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终结执行。”笔者认为对所有案件不分具体情况一概如此表述欠妥。
申请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时会出现下面的情况:
一是分期付款的民事调解书(大多出现在债务纠纷中),还有民事判决书中也会出现,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判决按月或按年给付。对于这类分期付款的法律文书终结裁定时应表述为“××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第×期付款义务终结执行。”
二是裁判文书中有好几项裁判,比如离婚判决书中有:第一、××与××离婚;第二、小孩归谁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第三、财产分割方面。对于申请人申请小孩抚养费的案件的终结如果也表述为“××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终结执行”有些不妥。笔者认为,正确表述应为“××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第×项终结执行。”
另外,还有一些执行依据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制作终结裁定书时,不应表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而应正确表述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