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为提高人们森林防火意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火法制观念,配合永新县森林防火工作,4月1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陈某、彭某、刘某四起失火案,并进行了当庭一审宣判。
被告人朱某于2008年3月1日在自家责任田边的田埂上烧茅草而引起大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439.3亩,直接经济损失84623元;被告人刘某在去钓鱼途中吸烟,因乱扔烟头引起火灾,共烧毁山场林地面积1115亩,造成经济损失166149.38元;被告人彭某在自家桔子园做事时,因吸烟丢弃烟头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3206亩,造成经济损失475676.4元;被告人陈某在责任田劳作时焚烧田埂上烧茅草而引起大火,烧毁有林地面积156亩,造成经济损失16953元。
一审法院认为,4被告人失火行为已造成损失或者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故对4被告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由于年初我国南方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冰冻雨雪灾害天气,森林和植被大面积冻坏。随着春季到来,林间可燃物大大增多,再加上气温升高和大风偏多等因素,导致该县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因此,森林防火工作成为该县当前的主要任务。当天,该县法院对发生在辖区内不同林区的四起失火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并且通过电视媒体向该县播放开庭审理的实况,积极营造打击失火犯罪的声势。
在开庭审理的同时,法官还向被告人和旁听群众传播发生森林火灾的危害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等相关的知识。
通过集中审理失火案,在对失火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地惩处的同时,也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对今后森林失火犯罪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