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法院多种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8-04-30 16:48:47


  永新法院网讯 永新县法院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工作中建立多种调解形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大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体做法是:

首先,在审判工作中明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确立了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

  其次,结合实际,在审判工作中建立多种调解方式,除了在庭审阶段的诉讼调解外,还建立了多种调解方式,主要有:

  1、立案调解即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也就是被告答辩期内,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强调效率和快捷原则,迅速化解纠纷;

  2、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即在调解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

  3、书面调解即对于一些在外地难以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法院通过书信、邮件等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通过多种形式的调解活动,永新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取得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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