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2008年5月28日,永新县法院启动案件紧急回访机制,参与协调一起涉案人数达300余人的集体财产征用协议纠纷案件,化解了一场群体诉讼纠纷。
5月22日,6位代表永新县高桥楼镇拿溪村318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来到永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是县计划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与高桥楼镇拿溪村小组代表签订的《关于征用高桥楼乡拿溪村龙家、泰山村小组山场开发高产果园的协议书》无效。
法院立案审查认为,涉案山场是两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应当由拿溪村龙家、泰山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权利,故本案应以拿溪村龙家、泰山村小组为原告,由众村民推选出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众村民作为原告起诉的身份并不适格;且征用协议事关集体土地的行政征用,不是民事合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本案未经复议处理,故不能受理。
5月28日上午,法院将案件不能受理原因详细释明后,村民代表情绪异常激动,原来他们已经多次找相关行政部门要求解决本案,但都遭到了推诿拒绝,村民还支付了数万元的律师费用。为此,村民代表认为现在“求助”无门,只好组织群众通过正常上访途径解决纠纷。
为防止事件非正常的发展,该法院果断启动紧急回访机制,联系了事件的另一当事人高桥楼镇人民政府,于当日下午组织双方代表进行协商,最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初步解决意向,有效地平息了村民的情绪,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2006年7月14日[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