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荣获“江西省第十一届文明单位”称号

  发布时间:2008-06-25 10:30:00


  永新法院网讯 笔者此间获悉,近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07年度“江西省第十一届文明单位”称号。

  2007年,县法院紧紧围绕“三项建设,一个整改”的工作目标,结合本院的“三个现代化”建设,即人的现代化(观念的现代化和审判技能的现代化)、物的现代化(办公办案条件)和管理机制的现代化(努力探索高效的工作机制)的长远工作目标,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以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审判和各项工作。积极创建司法文明窗口,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2007年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22件,金额3.75万元,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加强机关环境建设,挤出部分资金,对办公综合大楼进行了维修和粉刷,树立整洁文明的机关形象;大力弘扬法院文化,以永新法院网站、上级法院网站为平台,依托将军县的红色资源,建立我院审判特色文化;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发挥诉讼体制和工作机制自身的监督制约和导向作用,有效减少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超审限现象,树立公正、文明、高效、廉洁的良好司法形象。 

  县法院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通过狠抓队伍建设,规范法官行为着力提高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文明素质,为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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