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见义勇为好青年遇害案今日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08-09-04 17:40:21




  中国法院网讯  9月4日上午,备受广大九江市民关注的见义勇为好青年、革命烈士许俊谷景遇害一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宣判。二主犯吴晓剑、任忠杰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九江中院院长陈坚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并当庭宣读了判决书,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晓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忠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晓大、吴晓安、王晓海有期徒刑十七年、 十四年和十三年;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晓刚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俊谷景的母亲、妻子及女儿许可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4410.2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伙同周世锋(另案处理)盗得一辆永久牌电动车。吴晓剑、任忠杰、吴晓安将电动车推到白天鹅酒店旁边巷内,在接电动车电源线时,被被害人许俊谷景发现,许俊谷景见状大声质问:你们干什么?吴晓剑、任忠杰、吴晓安即弃车逃跑,许俊谷景大喊抓贼,并冲上前去抓住吴晓剑,后被吴晓剑挣脱逃走。任忠杰、吴晓剑、吴晓安三人逃离现场后,与杨晓大、王晓海、周世锋三人汇合,任忠杰提出返回原停车处进行报复。吴晓剑手持水果刀,王晓海手持电棒,任忠杰、杨晓大、吴晓安、周世锋持砖块等作案凶器再次来到白天鹅酒店旁的巷子内,任忠杰发现许俊谷景后用手一指说:就是他。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周世锋便一拥而上对许俊谷景进行殴打,任忠杰用砖块打击许俊谷景的头部、背部,并与杨晓大、吴晓安、周世锋一起对许俊谷景进行殴打,王晓海用电棒对许俊谷景的肩、手等部位进行击打,许俊谷景挣脱后,朝吴晓剑所处的方向跑来,吴晓剑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许俊谷景右腹部捅了一刀,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周世锋冲上来继续对许俊谷景殴打,许俊谷景被打后倒在地上,杨晓大将原先偷来的电动车骑走,其他被告人也随即逃离现场。许俊谷景因伤势严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结论,死者许俊谷景因他人用单刃刺器(如水果刀类)刺破右肾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08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晓剑、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来到九江市九龙假日宾馆门口,王晓海实施盗窃时,被路过此处的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民警郭某、骆某发现。郭某、骆某即对王晓海实施抓捕,吴晓剑、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即手持砖块从九龙假日宾馆旁的巷内冲出,对郭某、骆某两人进行围攻殴打,郭某、骆某与之进行搏斗后撤离现场,王晓海用砖块砸碎骆某汽车后窗玻璃,后一同逃离现场。

  2008年2月26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分分合合,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在九江市区内连续盗窃电动车十二辆,其中被告人吴晓剑参与盗窃电动车8辆,价值人民币15492元,被告人任忠杰参与盗窃电动车8辆,价值人民币15678元,被告人王晓海参与盗窃电动车9辆, 价值人民币18695元,被告人杨晓大参与盗窃电动车10辆, 价值人民币21009元,被告人吴晓安参与盗窃电动车3辆, 价值人民币6066元,被告人刘晓刚参与盗窃电动车7辆,价值人民币1495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吴晓剑、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均系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苗族。被告人任忠杰已年满十八周岁,河北省河间市人,汉族,2004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等在九江市大中路龙开河农贸市场南面出口处杀害被害人许俊谷景后,九江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公安机关终将吴晓安等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盗窃电动车,被见义勇为的被害人许俊谷景制止后,不仅不停止犯罪,却各持凶器返回弃车现场寻找被害人进行报复。五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吴晓剑、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共同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刘晓刚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晓安参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晓剑持刀刺杀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任忠杰首先提起报复被害人的犯意,并在案发现场指认被害人,二被告人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共同参与故意杀人犯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忠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晓剑、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在抢劫犯罪中未能劫取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剑、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吴晓安、刘晓刚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的母亲、妻子及女儿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吴晓剑、吴晓安、刘晓刚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人任忠杰、王晓海、杨晓大不服该判决,表示要上诉。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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