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对大法官、大检察官关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意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一、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重要政治方向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是实践“三个至上”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根本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治道路和司法标准。如果拿西方的法律制度作标准、作样板进行“临摹”、“接轨”,自觉不自觉地放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十分危险的。人民法院必须在这一重大政治方向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充满自信和高度认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优越,是因为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近现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建立和不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为优越的司法制度,是最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司法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和世界法治文明最灿烂的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优越,是因为它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和体制模式,取决于自己国家的基本国情。司法制度优劣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来源于本国的法治实践,来源于这个制度对本国国情的适应性。司法制度的吸收借鉴关乎国体政体,关乎国家战略利益,决不同于技术引进,必须考虑这种本质的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优越,是因为它具有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品质,注重借鉴一切对我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我国司法制度要取得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比较优势,就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继续吸收借鉴国外的司法文明成果。但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我们决不能放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证。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决不能有丝毫动摇。自觉接受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干警政治觉悟和司法素质的重要体现。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怀疑,不能动摇,不能弱化,不能虚化。
二是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我国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权还是司法权,都属于人民。人民法院干警要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上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体现人民司法的本质。
三是必须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要靠宪法和法律去实现、去保证。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是司法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
二、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工作的根本依据
增强国情意识,正确认识国情、把握国情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思想上深刻理解“三个至上”、在工作上实践“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方向问题。人民法院工作从国情出发,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以下问题:
从国情出发,就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不少已经深深根植于民族的主体意识之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工作产生着持久的影响。我们的司法工作要充分考虑这些优秀文化传统,争取最好的司法效果。
从国情出发,就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法治模式。司法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考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既不能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标准,也不能用外国的标准来要求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
从国情出发,就要充分考虑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想法和感受,使人民理解和支持司法工作。制定司法政策、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都要关注人民群众是否理解,人民群众是否接受。司法为民,不只是一个口号,它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执法办案必须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国情出发,就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的司法实践,把我们自己的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发展好。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发扬光大。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探索我国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从国情出发,就要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真正认识国情、把握国情。通过调研,全面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司法实践,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作为我们认识和处理问题、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根本依据。
三、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政法工作的目的,阐明了科学发展观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阐明了检验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
司法为民是实际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空洞的。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上。当前,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新要求新期待。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民群众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呼声很高。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人民群众对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还会有一些新的要求和期待。人民法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参与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权益,调动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动性、首创性和积极性。
二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要求新期待。随着党和国家贯彻以人为本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推行,人们越来越迫切地希望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要求不是抽象概念,人民群众要从个案中、从个别事件中感受自己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必须研究和认识当前人民群众权利的新内容新变化新要求,正确运用司法手段,依法处理有关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利。
三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人身权、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基础,是最基本的人权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重视,对安全的范围和安全的程度越来越重视。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加强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四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动中,人们越来越感到安全、稳定、平安、和谐的重要。
在打击犯罪中,要求打击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还要求预防和减少犯罪,减少社会对抗;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要求在严格依法作出裁决的同时,还要求实现案结事了;在对犯罪事实、法律纠纷作出裁决的同时,还要求对被害一方作出赔偿和合理补偿;在强调法律严肃性的同时,还要注意执法的人性化,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等等。
人民法院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求我们要深入实际,深刻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真正把司法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放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上来。
四、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牢固树立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分止争,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努力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深入群众,主动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
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要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党和国家任何全局性工作,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关系。这就要求法院干警要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贴近大局、服务大局,决不能置身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
二要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矛盾。要认真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认真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执法办案不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就不可能化解社会问题,不可能做到司法为民。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我们的司法工作都是在人民群众关注和监督下进行的,都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只有对群众生活、群众情绪、群众要求有了切实的体察和感受,才能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四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只有理解了立法原意,把握了法律精神,搞清楚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才能真正发挥法律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的功能作用。同时,法律既具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必须站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真正理解法律精神,以自己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
五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工作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给我们提出了新要求,社会经济状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
我们要按照这些要求,审视过去,谋划未来,把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五、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对人民法院来说,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要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坚持做到“六个必须”:
必须切实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者要出于公心,以党的利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伸张正义;要以文明的形象、公正的立场处理纠纷,给人以看得见的公正。
必须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要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立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以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能力,提高应对复杂问题和局面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必须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要联系各方面工作实际,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法官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言行不文明等问题。
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要把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摆在重要位置,打牢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守住公平正义底线,自觉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利益。
必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司法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建立长效的民意表达和沟通机制,定期收集和整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意见,不断提高和改进人民法院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水平。
必须切实完善监督机制。在法院外部,要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防止和反对重配合、轻制约以及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在法院内部,要整合审判工作监督力量,努力建立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
六、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作为组织保证
坚持“三个至上”,靠的是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干部队伍。对法院队伍的总体和主流应当充分肯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真正做到“三个至上”,还要作出很大努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一要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公正,二是自身。我们要立足于公正,着眼于自身,摆问题、查原因、拿措施,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做到“公信立院”。
二要着力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我们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有多深,司法为民的力度就有多大。每一位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紧密联系实际,着力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强调法官职业化,又要密切联系社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社会工作者,一切都是以增进与人民的感情、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群众权益为最终目的。
三要着力加强队伍管理。加强队伍管理的关键,一要突出重点,二要狠抓落实。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人权、财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要通过加强督查巡视、加强责任追究等措施,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的讲话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