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肖康 王志强) “既然法官和村主任都做到这份上,我不同意你的和解方案也太说不过去了,剩余的钱我也不要了。”2013年3月5日,当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刘小保和该县烟阁乡山背村村委会主任刘圣娇将为被执行人垫付的1000元执行款交到申请人王永芳手上的那一刻,王永芳既感动又惭愧,并最终放弃了剩余的执行款。
2011年2月24日,被告史香春驾驶赣D/ZA005二轮摩托车从县城前往小屋岭时,与原告王永芳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永芳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永芳无奈诉至法院。2011年10月9日,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史向春承担17613.48元赔偿款。判决生效后,被告史向春及时赔偿了9923.88元,剩余7689.60元一直未付,2013年2月17日,王永芳向永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高度重视,立即前往史向春家。承办法官向村里干部了解到被执行人史向春家中的情况,双亲年近80岁,两个哥哥瘫痪在床,一个读初二的女儿,一家七口人全由史向春夫妇艰难维持生计。法官看在眼里,疼在心里,那栋危房更是让法官禁不住动了恻隐之心。
3月5日,承办法官将双方叫到一起进行劝说,并叫来村委会主任刘圣娇一起做申请人王永芳的工作。一开始,尽管被执行人史向春的困难情况王永芳也看在眼里,但不为所动,经过执行法官和村委会主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努力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永芳同意以4000元了结此案,承办法官和村委会主任在史向春只能拿出3000元的情形下为其垫付了1000元,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