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璐) “感谢法院对我的帮助,谢谢你们了”。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执行救助金3700元交到申请人刘利祥手中,老人激动万分,紧紧地握住法官的手。
2009年9月21日,原告刘利祥外出务农时,被被告郭秀珍家饲养咬伤右手,刘利祥当即到当地卫生所作清创包扎处理,然后到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后经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利祥见久拖不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郭秀珍赔偿原告刘利祥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760.73元,判决生效后,郭秀珍一直未履行,刘利祥于今年年初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经审查立案执行。
本案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是在农村务农的农民,居住在自家建的老房里,几乎没有任何固定收入,刘利祥系1942年生人,郭秀珍系1950年生人,两人均年事已高,生活困难,郭秀珍家中甚至连电灯都没有。执行人员对郭秀珍及其家属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无果。本案的当事人都是独守老人,执行法官多次到郭秀珍家执行,每次看到这个佝偻龙钟的老人都于心不忍,执行法官通过打听,得知郭秀珍只有一个儿子,却常年在外,连过年都不曾回家,只是偶尔寄回点生活费给老人,每次提到儿子,郭秀珍都泪眼婆娑,情绪激动。
在农村,被狗咬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能私下了结,起诉到法院的情况比较少见,一旦不能妥善处理该案,将会在群众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考虑这一情况,该局召集执行干警开会,研究案情,制定执行方案,一方面,执行法官找到郭秀珍的亲戚,做通思想工作,希望其亲戚能伸出援手;另一方面,上报材料,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希望通过执行救助,为申请人申请到救助金,该院领导听闻立即同意批准,并安排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官,急事急办。
最终,执行法官通过做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郭秀珍的一个表兄拿出3300元,另由法院给予执行救助3700元,该案得以顺利结案,当执行法官将3700元的执行救助金交到申请人刘利祥的手中时,在闻讯而来的群众中发出热烈的掌声,三月的艳阳高照,却抵不过人间的那绵绵的情义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