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到新的历史时期的一座里程碑,是人民司法事业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面对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郑重交上的一份出色答卷,焕发着鲜明的时代光彩。
“人民法院为人民”,是人民法院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宣言书。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司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重要、最突出、最鲜明的本质特征,“人民法院为人民”就是浓墨重彩弘扬司法的人民性,表明我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立场和信心。
“人民法院为人民”,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集合号。“为人民”表明人民法院的权力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所有的审判活动也必须始终致力于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的誓言,体现了司法为民中“以人为本”的精神内核,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人民法院为人民”,是人民法院顺应司法大众化历史发展潮流的风向标。扩大司法民主、司法大众化是我党“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传统司法理念在现代社会的延伸和发展,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制度发展的大方向。毛主席“一刻也不脱离群众”的指示,在新的历史时期仍具备旺盛的生命力,指引着人民法院在发展中必须牢牢把握住群众路线、司法民主的正确理念。
“人民法院为人民”,是人民司法在新时期坚持正确立场的定位器。“人民”二字重如泰山,我们的法官被称为“人民法官”,绝不是文字上无谓的点缀,而是深刻地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标志着这种司法制度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表达出执政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司法制度上的要求,表明了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为人民,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扑面而来的适时东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牢牢把握其精神实质,抓住机遇,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奋发有为,投身于人民司法事业,不负人民群众的期望,不负历史重托,通过实践活动为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出色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