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发布时间:2015-07-24 17:16:56


  永新法院网讯 根据“两院一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2月以来,永新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为营造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我院通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司法拘留等具体措施,塑造了“老赖”主动来法院缴纳执行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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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2011年期间,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与戴某有买卖业务往来,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卖给戴某铜丝,戴某支付相应货款,并且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按日5%计算违约金)。经法院查明,戴某拖欠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870246元货款。2013年5月21日,永新法院判决戴某向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70246元,违约金870246元。2013年9月13日,江西宏源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院依法对戴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戴某既不履行法律义务也不报告财产且有藏匿躲避执行的行为。2013年12月2日,我院经查明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把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8月28日,经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决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戴某不服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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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蓝某向申请人戴某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月息一分五。借款不到三个月,蓝某不辞而别离开永新,借款一直未归还。2013年10月14日,永新法院判决蓝某偿还戴某10万元本金和相关利息;后戴某申请法院执行。

  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福建省扣押到蓝某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但蓝某假借与申请人戴某达成和解协议,小轿车先由申请人戴某代领,而后从戴某处用备用钥匙偷偷开走,但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我院执行人员在车管所对蓝某的小轿车进行查封。因蓝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执罪,我院将蓝某涉嫌拒执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2014年11月5日,因拒执罪蓝某被我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我院严厉的打击拒执行为,在辖区内引起了民众的赞扬之声,申请人戴某说:“有了这么大力度的执行措施,我们受害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了。

  同时,我院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量被执行人生活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坐不了飞机,买不了房,很多被执行人无奈之下来到法院“翻”旧案,都感叹自己生错了年代,没有侥幸的空间。

责任编辑: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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