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法学界部分知名学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宝鸡市及陇县党委和法院的代表齐聚一堂,共同就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进行深入研讨,我认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经由人民法院报连续报道之后,在陕西乃至全国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陕西省宝鸡市委已经在政法系统大力推广这一经验,学术界也做出了比较正面的反应。刚才我们又听取了有关方面的介绍,内容很丰富。陇县法院的实践到底蕴含着哪些有益的经验,我们期待着各位专家畅所欲言,提出独到深刻的见解。下面我结合人民法院当前工作,谈三点意见,供大家研讨参考。
一、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不断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司法制度才是当代中国最好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前无古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样没有先例可循。在中华民族百年变法图强、实现伟大复兴的宏阔背景下,中国近现代社会、包括中国法治建设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借鉴世界经验和立足中国国情两条路径的冲突与对撞、交织与融合。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与建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包括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归根结底也就是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全人类的先进司法经验中国化上做出新探索、实现新突破。实践中,后发国家的特殊历史条件使得部分法律职业者把中国法治建设简单等同于法律移植,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过多地从否定视角予以审视,而对国外相关制度却更多地看到其优点,以便为法律移植寻找逻辑上的正当性。这种观点和做法在方法论上以偏概全,在法律价值观上引发混乱,在实践效果上南橘北枳,必须加以警惕和反对。实际上,放眼世界各国,西方各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模式既有共性,也有明显的个性,在两大法系国家之间可谓千差万别。而中国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及社情民意等社会历史条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截然不同,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做法。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我们认为,学习借鉴是必要的,但必须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能够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要择善而从,决不可盲从。只有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实际,真正能够解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面临问题的司法模式才是真正先进的司法模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实践的先进的司法模式。当然,从社会发展进程上看,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仍然处在不断改革创新和发展完善之中。我国社会的发展还很不均衡,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民众的司法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保持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必须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允许并尊重各地因地制宜探索适合当地特色的司法模式。尤其是在我国中、西部广大地区,农业文明样态下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的特征仍然比较明显并将长期存在,人民法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中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并有效回应乡土社会的司法需求,注意探索适应乡土社会需要的司法模式。
二、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通常是指普通法国家法官主动介入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而不是单纯、被动地适用法律。在英美法国家,司法最大的能动性体现在法官造法上,判例是这些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在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制定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首先,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当前,全国法院正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具体落实,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响亮宣示。“人民的利益就是最高的法律”,人民法院一切司法实践活动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与发展,是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宗旨的最直接、最根本的要求。同时,司法作为现代社会公众可以获得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切实为人民群众接近、了解和利用司法提供最大的便利,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为民、护民。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常怀为民之情、常思为民之策、常推为民之举,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其次,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归根结底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指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全面地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准确完整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切不可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违背法律整体精神生搬硬套。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利益格局分化调整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关系主要是利益关系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利益冲突影响扩散化等特征,由此导致相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关联性、敏感性增强。一个很小的社会事件,一个普通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就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的强烈反应,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此外,我们应注意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社会生活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许多国际问题会影响到国内的社会关系,一个国内的事件也可以迅速产生国际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地、正确地行使审判职能,必须立足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具备全局的、世界的眼光。
第三,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司法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在利益诉求、价值取向上具有本质和目的的一致性,因此,司法不必藉由被动、中立的表象来获取形式上的权威和认可,而是应当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主动回应政治和民众的诉求,通过对党的伟大事业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彻底忠诚和有力维护来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尊崇。
第四,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现代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治理的难度逐步加大,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规则之治、法律之治的作用日益凸显。人民法院集中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拥有雄厚的法律专业资源,除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纷争,还要充分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普法宣传、参与综治等手段,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更好的行使职权、服务群众,为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为整个社会运行更好地纳入法治轨道贡献力量。陇县法院的实践证明,只要我们秉持人民性的要求,自觉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人民法院的工作就一定能够获得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赖,从而不断开创新局面、实现新跨越。
三、人民司法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走专业化与大众化结合的道路。密切联系群众是党领导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也是人民群众已经适应和认可的党的基本工作方式。无论是在政治现实中还是在人民群众的观念中,审判工作都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既有专业化的特殊要求,同时也依然保留着对党的总体思想路线、政治特征、工作方式的体认和期待。这是我们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必须认真面对的最根本的民意诉求,更是人民司法应当代代传承的优良传统。只要我们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做到谋划发展思路向人民群众问计,查找发展中的问题听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发展措施向人民群众请教,落实发展任务靠人民群众努力,衡量发展成效由人民群众评判,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引导到促进司法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并实现自身科学发展上来,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我们的法治建设大业就一定能够乘风破浪、顺利推进。陇县法院的“一村一法官”制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受到群众欢迎,我看归根结底是在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上,找准了方向,走对了路子。
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是司法改革的动力,更是司法改革的本义。陇县法院的探索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只是一个比较局部的尝试,但是只要我们密切关注并对来自基层的典型经验不断加以总结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就一定会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一定可以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宝库提供更多的贡献。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