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0月1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首起涉台委托合同纠纷,台胞李某激动地对办案人员说:“感谢家乡的法院和法官,是你们耐心而细致的工作才使得我们叔侄关系和好如初,使得我们之间的纠纷有了个圆满而又完美的结果”。
台胞李某,原籍江西省永新县石桥镇,在12岁时离开家乡去台湾。1997年,李某回到阔别近50年的家乡探亲。为使家乡的亲人能脱贫致富,他便邀请其台湾的好友杨某共同与石桥镇签订一份大独山水库承包经营合同,投资搞立体开发,并交给其侄子李某某进行管理。李某某在经营管理期间,为该水库添置了部分财产,至双方诉讼时李某某未向李某支付任何收益。2009年初,双方因经营管理上的原因发生纠纷,台胞李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进行清算。
案件受理后,该院院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精干办案力量对该案进行审理,办案人员在初步接触时发现双方系叔侄关系,矛盾比较尖锐、争议也比较大,如未充分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轻易作出判决的话,势必使叔侄关系进一步恶化,又考虑到本案涉及台胞的权益,只有促使双方冰释前嫌,恢复以往的融洽关系,才是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方式。于是,办案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多次联系双方的其他亲属,并主动邀请其参与协调,共同去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积极与县台办取得联系,争取台办的支持。在上述基础上,该院组织双方先后进行了五次调解,既重视释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加强情理上的说服,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调解协议达成时,侄子李某某当场向李某承认错误,李某对侄子也表示谅解。至此,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台委托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让台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