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2月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受理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及时与业务庭民一庭的法官联系,通过庭前调解顺利化解纠纷且履行完毕,很好地实现了案结事了。
10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吴某无证驾驶被告肖某所有的小轿车,由于接听电话未注意横行公路的原告阚某、原告贺某,撞倒二人后逃离现场,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阚某与原告贺某分别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起诉至法院。该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了解到与民一庭法官及时沟通。民一庭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即通知被告前来协商并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期间,通过说法明理安抚两原告及其家属的激动情绪。而被告到法院后,虽然同意赔偿,但是认为两原告是狮子大开口,恶意勒索。庭前调解一度陷入僵持状态。
在此情况下,为了缩小分歧,避免矛盾升级,立案庭法官和主审法官分别作原被告的工作,在仔细询问当事人后找到了矛盾突破口,原告希望尽快拿到钱以弥补损失,而被告也愿意尽快了结此事。在法官的耐心说法和利弊分析下,最终原告阚某与原告贺某分别与被告吴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吴某等分别赔偿原告阚某3万元、原告贺某1万元,并当场付清。两原告在拿到赔偿款之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遂作准予撤诉的裁定。
据了解,该院的庭前调解工作主要针对相对简单的婚姻家庭类和债务类纠纷开展,通过发挥立案庭法官的调解能力与业务庭的专业能力,形成优势互补,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是该院立案庭与业务庭开展“共同”庭前调解的第4、5起案件,也是首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