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
(一)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委托代理人;
3、收集、提供证据;
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的范围和方法按最高法院规定办理);
6、申请鉴定;
7、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8、提出管辖权异议;
9、申请回避;
10、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
11、接受法庭调解、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12、辩论;
13、撤诉;
14、提起上诉;
15、申请执行;
16、申请再审。
(二)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委托代理人;
3、收集、提供证据;
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6、申请鉴定;
7、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8、提出管辖权异议;
9、申请回避;
10、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接受法庭调解;
1l、辩论;
12、撤诉;
13、提起上诉;
14、申请执行;
15、申诉。
(三)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被告人有权:
l、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自行辩护及委托辩护人辩护;
3、申请回避;
4、陈述案件事实;
5、辩论;
6、最后陈述;
7、提起上诉;
8、申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权:
l、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
3、参与法庭调查、辩论;
4、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
1、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
3、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4、撤回自诉。被告人除享有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一般权利外,还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遵守法庭规则,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还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