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为解纠纷法官“改”期“迁”庭

  发布时间:2010-02-03 17:22:21



  永新法院网讯 2月2日一大早,永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驱车赶到曲白乡政府,在综治办办公室内就原告曾某与被告贺某的离婚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曾某系井冈山市贵溪村人,1991年经人介绍与永新县曲白乡的被告贺某相识,199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婚宴。此后,先后于1992年和1998年有了一女一儿。多年来一家人的生活基本全部靠原告在勉强维持,被告对家庭一直没有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反而曾殴打原告的父亲致伤,从2005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09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制作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是,被告家人在开庭那天却找到法官表示被告患精神病,后提供了精神病的相关诊断书和救助卡证据。同时,被告家人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方之间的气氛有些“剑拔弩张”。主审法官先是告诉双方要冷静,后认真听取了被告方意见,并及时通知原告前来质证,原告说自己在1994年因被告发病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被告及其家属之前一直隐瞒了事实,自己对其患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被告方对于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被告患精神病不宜远离家门,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在被告所在的曲白乡政府开庭。庭审中虽未达成调解,但双方的对立情绪大为缓解。

  在永新法院,上文中的这种情况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永新法院一直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在审执工作中优先考虑当事人提出来的合理要求,避免因法官的言语或行为造成双方矛盾的激化升级,努力缩小双方分歧,缓解对立情绪,力求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