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成败关键是什么?怎样避免国外一些国家高度法官职业化所带来的弊端?如何看待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之争?7月30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
提高素质不是职业化全部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提出“要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后,法官职业化成为当前司法热词。那么,法官职业化的标志是什么?
蒋惠岭:作为一个职业,通常要满足4个条件:为他人或社会提供专业性质服务;这种专业服务是其他人所不能提供的;这种专业服务能力需要长期专门训练才能获得;以自律准则和自治机制管理为主。以此标准衡量,法官完全可以作为一种职业独立存在。
虽然说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一般不称为职业,但由于执掌司法权力的法官只依据法律裁判案件,而法律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对法官的职业化仍可以用上述4个普遍标准衡量。
记者:目前讨论法官职业化建设谈得最多的是提高素质和能力,这是职业化的全部吗?
蒋惠岭:提高素质最多只是专业化的问题。虽然实现专业化是实现职业化的基本条件之一,但职业化的内容要丰富得多。
多年来我们所追求的法官职业化,实际上只是刚刚走完甚至还没有走完专业化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我国对法官的专业化并没有特别要求,只是在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之后,无论是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还是2001年对法官法的修订,都强调了法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条件,但对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心,特别是体现司法工作规律的法官培养、遴选、管理、评价、保障等机制,并没有太多建树。
如果把提高素质当作职业化建设的全部,只会贻误法官职业化进程,影响法治的进步。
法官职业化取决于“外功”
记者:2002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39项具体措施。今年以来,最高法又提出加强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一些新举措。您如何评价这些措施?
蒋惠岭:这些措施十分必要,也有一些效果。但是,这只是法院系统可以采取的一些力所能及的措施,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看起来是“内功”,但实际上取决于“外功”。很多部门以为法官职业化是靠法院来实现的,所以这方面出现的问题都应当归咎于法院,规避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决于内部专业化的前提,更取决于外部保障的“塑形”。我们不能认为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就不会有人做假账,通过司法考试就是好律师、好法官,博士教书就一定是好老师。这显然是不全面的。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在法院外部而不在内部。
记者:从“外功”角度讲,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又是什么?
蒋惠岭:所谓“外功”,是法院靠自身的努力所无法实现,而只有靠其他部门才能完成的改革。“外功”追求3个目标:将符合法官素质要求的人纳入法官队伍,培养合格的法官;建立各种机制,能使法官的职业素质完全发挥出来;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具体来说,依赖外部努力完成的改革关键有这样几项:
改革职业法官培养机制。可以考虑借鉴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建立两年法律职业研修制度,直接将最优秀的法律人才送过司法“龙门”。
除了职业研修培养机制外,成立多方人员组成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选任其他法官。并建立法官统一派遣、逐级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同质化程度。
建立与其职业化特征相符合的法官待遇和保障制度,让越过“龙门”的法官得到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待遇。
建立法律同行评价与社会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机制,确保其职业性与民主性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为使职业化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保障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方面的独立性。
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不矛盾
记者:从外国的经验教训来看,高度的法官职业化也会带来一些弊端。我国在预防这些弊端方面有什么措施?
蒋惠岭:任何事物都是两方面的。英国近20年的司法改革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就是司法过度职业化所导致的诉讼费用昂贵、耗时耗力、程序繁琐、民众介入性差等。
不过,我国的情况不同。可以说,我国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同时,并没有忽略职业化可能带来的问题。因此,尽管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尚未完全实现,西方国家因高度职业化而发生的一些问题在我国还没显现出来,但我国的程序简易化改革、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律师代理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或缓解了过度职业化的潜在弊端。这些改革措施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当然,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首先得益于我国政权的人民性。
记者:您如何看待这些年司法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之间的争论?前几年所倡导的司法大众化有没有对职业化建设造成冲击?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过,“司法大众化的本质是司法民主”,与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并不矛盾,更不是说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大众化口号提出后,由于外界甚至法院内部未能正确理解其真实含义,确实引发过一些思想混乱。加之一些地方过度强调诉讼调解,迁就涉诉信访的压力等,动摇了法官坚持依法裁判的决心,甚至在领导的讲话或文件中,都不再提法官职业化了。
这一点我们必须警惕。绝不能因为职业化会产生一些问题而放弃职业化的追求,也不能用司法民主价值对抗法官职业化。正确的做法是,对于随着职业化而产生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吸收外国的经验教训,提出我们的对策。同时,以司法便民、陪审制度、民意沟通等机制提高司法民主程度,减少因职业化而引发的问题,实现司法的最终价值。
无论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特色司法制度、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化永远都是可以增值、加分的内容。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作的任何努力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