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初步提出分类调解三模式

  发布时间:2010-04-20 10:10:07


  永新法院网讯 4月19日,又一起健康权纠纷在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顺利结案。从2007年起至2010年3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823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1279件,调解率达70.2%,连续三年调解率始终保持在吉安市基层法院前列,经调解的案件无一件申诉和上访,无一件超审限,息诉率达10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好的调解成效,得益于在多年调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该院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总结了多种调解方法,并推广适用于调解实践之中,并初步提出了分类调解三模式。

  “五字诀”模式。在调解实践中,运用最多、适用最广。“驳”,即驳斥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不合理要求,调整当事人存在的不良心态。“释“,即解释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算”,即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具体应支付的数额;“引”,即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和”,即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主观承受能力、客观经济条件等实际因素提出折中方案。

  TFP(M\QE)模式。充分利用现代通讯设备,针对当事人分处各地,流动地域广的特点,该院采取电话(Telephone)、传真(Fax)、邮寄(Post)相结合,在身份确认后,用电话与双方当事人交流做调解工作,用传真传输证据和笔录,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短信/QQ+特快专递(Express)”调解法,即通过手机短信(Message)或QQ聊天方式表达、交流调解意见,再用特快专递传送法律文书,更符合80后农民工群体的个性特征和心理需求,较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步骤”模式。在审理人身损赔纠纷时,该院摸索出“找—断—释”调解法。“找”,明确掌握双方当事人的诉与辨,查阅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参考相关案例,形成初步意见;“断”,了解当事人的态度与心理,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具有调解或撤诉可能性的判断;“释”,对有调解或撤诉可能性的案件,注重从法律角度向被告阐明其所应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帮助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与原告及其家属交流沟通,引导其综合考虑被告方经济承受能力和执行时间长等因素。

  同时,该院多措并举将“调解优先”贯彻于整个审判之中,使全院法官形成“愿调解、能调解、善调解”的良性调解氛围,并从学习交流、明确要求、树立典型等方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夯实调解基础,突显调解效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一方和谐。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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