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模式
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源
“真没想到,我们家的问题能得到这么好的解决。太谢谢法院的法官了,太感谢为我们家的事东奔西走的志愿者了。”
——案件当事人杨某
2010年1月的一天,“夕阳红”调解队的队员们听银河南路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东辛庄村的信某和杨某要离婚,因为杨某有病,信某不给治,两人的日子没法过了。”她希望“夕阳红”调解队给调解调解。
“夕阳红”调解队的队员们经过了解,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信某与杨某都是再婚,他们2000年结婚,婚后一直很和睦。信某原来收养过一个女儿,正在上小学,和信某的父母在一起生活。信某的父亲患有脑溢血后遗症,家庭所有开支都靠信某打工的收入来维持,生活非常拮据。2009年9月,杨某又突然得了腰椎间盘脱出,近5万元的手术费都是信某七拼八凑地从亲朋那里借来的,这么大的一笔债务对于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从此,生活陷入困境的夫妻俩因绝望痛苦,争吵不断。
看到原本幸福的家庭变得“伤痕累累”,调解队的队员们感到非常痛心,她们讨论了很多种解决方案,最终的目标就是“帮这个家庭渡过难关,婚不能离!”
调解志愿者们开始了行动。她们先安抚夫妻双方让她们鼓起生活的信心,又劝导夫妇的家人和亲朋伸出援助之手,并找到信某打工的饭店了解他的工资情况,还拿着杨某的住院票据找到了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反映杨某的生活困境,为她补上一份农村合作医疗,并向民政部门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在志愿者们的帮助下,曾经绝望痛苦的两个人又对生活充满了希望。
“法院只有把社会的司法资源组织起来,形成法院审判资源与社会司法资源有效对接、互动,才能充分利用社会有效的司法资源,最终实现从源头化解矛盾的目标。”廊坊市中院院长王越飞说。正是基于此,廊坊中院确定了进一步完善志愿调解这一工作思路,在廊坊市两级法院系统建立了调解志愿者库和调解志愿者协会,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热心于调解工作的人成为法院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廊坊市两级法院志愿调解工作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
一种是在两级法院设立调解志愿者库,选拔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有司法工作经验的人才和熟悉劳动、医疗、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特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两级法院调解志愿者库。
另一种形式是在两级法院推动和倡导下,在社会上成立调解志愿者协会。调解志愿者协会必须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确定协会章程,成立办事机构,选择固定活动地点。根据公益性、自发性、群众性的要求,在法院的指导下,各县市区均成立相关组织,其职责是受法院的委托和邀请协助调解诉讼案件,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请求调解非诉纠纷。以安次区法院“夕阳红”调解队为例,该调解队仅2009年就成功调处185件纠纷。
诉内诉外
打造两个良性循环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经常下村街与调解志愿者沟通,邀请调解志愿者到法庭帮助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在调解案件中,邀请调解志愿者参加进来,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范围上向案外延伸时,调解志愿者参与更有利于解决案外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霸州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柏丹
家住霸州市霸州镇老堤村的周某与袁某的承包地相邻,两家一直为地边划分问题而矛盾不断,积怨颇深。2009年5月的一天,袁某在自己地里烧桔梗时不慎失火,将与其相邻的周家地里的葡萄秧烧毁大部分。对于赔偿问题,两家一直争执不下。一气之下,周某将袁某告上了法庭。
法官调查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考虑,如果简单判决,即便案件结了但矛盾的根源也未必能消除,以后可能还会引发其他的纠纷。为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找来村委会和村调委会的人员一起做二人的思想工作,为双方讲法理、讲情理,讲风土人情,劝双方不要为小事伤了和气。同时,法官还动员村委会人员共同调解。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周某与袁某终于就地边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矛盾的根源也就此化解。
“廊坊的志愿调解,以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目的在于实现诉内、诉外两个良性循环。”王越飞介绍说。诉外,法院对调解志愿者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诉讼;诉内,加强司法调解,完善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对接,降低诉讼对抗。
“通过志愿调解,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在法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调解志愿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王越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