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章立制
让志愿调解有章可循
“调解志愿者都有统一组织,正是凭着志愿者协会和法院合作,在法院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下,调解志愿者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的调解才有可能达到合法的要求。”
——廊坊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张晓宇
2010年1月13日,一起婚姻诉讼案件在安次区法院仇庄法庭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里多了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旁听。这是该庭根据两级法院关于对调解志愿者培训的要求,组织调解志愿者在庭审现场旁听培训。
志愿调解是运用社会资源推动司法工作的一种新的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志愿调解模式,都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的。
记者了解到,调解志愿者库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明确调解纠纷的范围。
如《霸州市调解志愿者协会章程》就规定了“霸州市调解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调解工作的各界人员组成的地区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霸州市委政法委、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导;主要任务是: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创建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向社会招募调解志愿者,建立一批调解志愿者队伍;培养辖区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为辖区民商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调解提供志愿服务。”
安次区法院《“夕阳红”社区纠纷志愿调解队工作规程》规定,“夕阳红”社区纠纷志愿调解队是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区法院业务指导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下,参与部分民事纠纷调解、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的群众性调解组织。
“夕阳红”社区纠纷志愿调解队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