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再次以立法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相关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决定》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积极主动监督的职责和权限,首次将民诉法修订内容及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决定》密切结合当前法院工作重点和执行工作实际,就几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和改善执行工作,发挥执行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作用,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倡导执行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协调联动机制。
《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决定》实施十多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显现出明显效果。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情况的报告》后认为,考虑到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执行难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省高院在报告中提出的适时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的建议是可行的。会后,有关方面开始进行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