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29日,已经返回南昌的李老太致电永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法官的热情接待和高效作风再次表示感谢。
11月22日,永新法院调解了一起纠结了3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件,调解协议约定:自调解生效3日内,李老太协助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支付7万元房款。当日,李老太与刘某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刘某未交付房款便去了北京。为此,李老太心急如焚,第二天一大早就到法院反映情况,情绪十分激动。该院立案庭法官在安抚好老人情绪的同时,向承办部门和执行部门通报情况,由承办法官联系刘某,督促其主动履行调解义务。刘某接到承办法官电话后表示是老人误会了,自己会如期给付房款,并请老人在法院等候。1个多小时后,远在北京的刘某委托他人将房款送到老人手中。
永新法院调查发现,不少调解结案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双方缺乏及时有效沟通,即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主动打电话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在沟通过程中因情绪对立产生新的矛盾导致一方不履行义务,往往通过承办法官的一个电话或者执行法官采取一些简单措施就能够督促对方即时履行义务。为此,该院对于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依据调解书前来咨询、求助的,一律启动立案部门、承办部门、执行部门三方联动机制,开通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维权“快车道”,要求立案庭接访后必须在2分钟内联系承办部门与执行部门,而承办部门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联系并督促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于一时无法取得联系或协商无果的,立刻进入执行程序并采取调查、查询、冻结等有效措施,确保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