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于日前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简称《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
据了解,根据中央政法委“研究制定和修订政法干警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2001年10月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2005年11月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亟需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这两个文件的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意见建议,同时参考了有关行业的职业规范,几易其稿并最终公布施行。
据介绍,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全文共7章30条,《行为规范》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特别突出了“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及“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同时,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据了解,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强调法官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确保司法廉洁方面,强调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等。
据介绍,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对法官行为的各个环节都专门提出了基本要求,并进行了详细阐释和具体说明。针对当事人提出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的要求,《行为规范》强调“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此外,《行为规范》还对法官业外言行进行了约束,规定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并且“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