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三)管 辖

  发布时间:2021-04-17 15:54:24


  一、民事案件管辖

  (一)本院级别管辖

  1、争议金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满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一审普通民事案件。

  2、争议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满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房地产案件。

  3、争议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不满4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一审商事(经济)案件。

  4、争议金额不满500万元(不含本数)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著作权案件;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合同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执行(本院暂无权受理)。

  5、吉安市(含所辖县、市、区)的争议金额不满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涉外及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中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及港澳台地区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属集中管辖的案件,本院暂无权受理。

  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6、双方当事人都书面同意选择下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可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但该下级法院应具有地域管辖权,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同时受案法院需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地域管辖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6、票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7、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

  8、侵权行为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9、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行政案件管辖

  (一)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以及对行政机关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5、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6、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1 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责任编辑: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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