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民商事案件调解中牢牢把握“点、分、情、多”四字诀,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了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0年,该院共调解(含撤诉)民商事案件496件,调撤率达76.19%,荣获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单位”。
一是找准“点”。在受理案件后,熟悉案情基础上找准“三个切入点”,找到案件争议焦点,选准案件矛盾转化交叉点,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三个切入点的准确把握有助于全面、全程的把握案情,引导当事人自行权衡利弊,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二是善于“分”。 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及个案特点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一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或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可以采取“热处理”的方式,趁热打铁,及时调处;对那些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一时冲动起诉的案件,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方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的缓冲期,待当事人心平气和时,再进行调解。因案制宜,因人施策,审时度势地调解以增进工作实效。
三是巧用“情”。对于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充分利用中国人重感情、讲人际的优势,调解时以感情为突破口,巧用情去感动人心,唤起当事人对对亲人和家庭的责任,对爱情的美好回忆,对子女难以割舍的深厚情感,唤起当事人对今后幸福生活的憧憬,对共享天伦之乐情境的向往,引起当事人的共鸣,当事人的感情出来了,调解协议也就容易达成。
四是注重“多”。 通过法官的充分论证,在审判中反复实践,总结出以下五种调解方法:“背靠背”调解法、“面对面” 调解法、“将心比心” 调解法、“借助外力”调解法、“案例说服”调解法。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特征灵活运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交叉适用,调解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将硬调变为活调,有效促成了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