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出台民事审判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31 10:54:04


  3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民事审判行为,统一了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规范了民事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该指导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结合了该地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指导性、操作性强,将于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的情形,人身损害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原则和标准,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条件等十八个问题的内容进行了详细具体规定。

  意见的操作性很强,如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具体基数,确定了交通费的“四相符”标准,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日误工损失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的“用江西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年计薪天数261天”,营养费的确定必须是受害人达到伤残十级以上且加害人负主要责任的,等等,为审判人员办案提供了具体详细的操作规范。

  该院还把这份指导意见发布在该院网站上,既为监督执行,也让广大法律服务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有了具体参照标准。

责任编辑: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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