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7月11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盗窃案件对被告人作出禁止令判决。这是该院首次对被告人作出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判决。
2010年3月,被告人朱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无采脂作业设计,便雇请采工擅自对才丰乡洲湖村、龙安村山场上5700株湿地松进行开沟挂袋割取松脂。共采脂1806.90公斤,经鉴定价值15178元。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森林资源经营活动。
宣判后,法官对禁止令向被告人进行释明,使其了解禁止令的依据及具体注意事项。
主审法官说,此次发出禁止令,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缓刑的执行效果,从源头上减少其再犯类似罪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