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7月7日,永新县里田镇的一个祠堂外响起了热烈的掌声与阵阵的鞭炮声。原来,永新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刚刚宣判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方234户村民的诉求,判决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用给原告。
2011年1月1日,被告永新县里田镇某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与被告永新县某公司签订《租地协议》,将该村30亩山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后该公司与第三人某高速公路项目部签订《租地协议书》,将土地出租给项目部使用。今年4月,该村234户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被告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签订的合同无效,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将补偿款返还给村民。
在立案后,考虑到该案属于群体性诉讼,双方矛盾尖锐,且关系到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该院院领导十分重视,提前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不仅耐心细致地做村民的工作,密切关注其动态及诉求,而且及时向县委、县委政法委领导同志作了汇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县委领导在听取汇报后作出批示: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该院根据县委领导的批示,在办案过程中,一边悉心地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一边传达了县委领导的指示精神,尽最大努力化解双方矛盾、缩小分歧,力求实现息诉服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月7日,主管院领导亲自带领合议庭人员前往村里,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234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建设也得到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