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泮中法庭向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鉴于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往,为查明具体情况,法庭多次通知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但原告以自己已经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及不愿意见到被告为由拒不到庭。为查清相关案件事实,永新法院泮中法庭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被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原、被告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到庭参加庭审。庭审后,主审法官利用双方到庭的条件,建议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导下当天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因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或者表述不清,导致事实查不清楚或者真伪不明的情况,导致要么增加开庭次数,要么依现有证据影响裁判准确性。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既是将民事诉讼理论规定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创新举措,督促当事人本人面对庄严的法庭诚实地说出事实真相,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了司法实体公正,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以及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