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涉诉企业缓、减交诉讼费的 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16:16:02


本院各部门(审判团队):

现将《关于涉诉企业缓、减交诉讼费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涉诉企业缓、减交诉讼费的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及再审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及再审申请人的企业(包括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涉诉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或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时,可分别申请减交、缓交诉讼费用。

第三条 涉诉企业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的,应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交费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或审判庭提交缓交(包括全部或部分缓交)、减交书面申请及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是否同意缓交、减交,分别由立案庭和审判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立案庭或审判庭应在收到电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对涉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的企业提出的缓交申请,一般应当予以准许。对不符合缓交、减交条件的,立案庭或审判庭应在收到电请后三个工作日向涉诉企业送达书面通知。

第四条 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根据案件及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被准予缓交的,企业应在准予缓交的期限届满前交纳。

第五条 涉诉企业因调解或撤诉结案申请退还诉讼费时,材料齐全的,立案庭应当场收取材料并指导企业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材料。立案庭在收齐材料后,一般应于当日移交给审判庭:审判庭在收到企业直接提交或立案庭移交的材料后,一般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移交给综合办:综合办一般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退费审批手续。

第六条 无产可破的企业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等的企业电请破产时,可参照本规定申请缓、减交申请费。

第七条 在执行和解、撤销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由执行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诉企业骗取司法救助的,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