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四)诉 讼 费 交 纳

  发布时间:2021-04-17 15:55:30


  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海事诉讼,应当依法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败诉方承担)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具体比例是:

  1、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2、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件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7、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

  二、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1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1%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费(败诉方负担)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在1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30元;

  2、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3、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交纳。

  4、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当事人交纳的保全费金额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六)申请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三、其他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实际支出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法院不代收。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由法院按照国家标准代收。

  四、其他规定

  (一)调解或撤诉结案的减半收取。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收取。

  (三)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减半收取。

  (四)二审案件按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诉讼费。

  (五)当事人有新证据、或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未上诉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诉讼费。

  (六)下列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

  1、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再审案件。

责任编辑: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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