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
工作模式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运行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促进执行工作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西省高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指由本院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网络查控、收发委托执行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集中处置财产、接待来访、接处举报电话等八类事务性工作。
第二条 通过落实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切实减轻执行实施团队的事务性工作压力,使执行实施团队能够轻装上阵,集中精力于研判案情、制定执行方案,办好现场找人、现场找物、现场清空、现场处置、行为执行五件事。
第三条 通过落实执行流程集约化运行工作模式,理顺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实施团队的关系,把思路从“办案”转变为“办事”。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执行案件的判断性事项、核心性事项;执行指挥中心办理执行案件的事务性事项、辅助性事项。
第四条 本院执行局设执行指挥中心及三个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下设立案接待组、文书制作组、集中查控组、快速执行组、财产处置组5个小组。
第五条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各流程节点信息原则上由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实施团队辅助人员负责录入;属于具体事务性工作办理节点信息的,相关岗位人员原则上当天应将完成情况反馈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实施团队。
二、初次接待立案
第六条 初次接待组接收申请执行人递交的执行申请并立案后,由执行局工作人员立即完成集中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工作。
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应设立登记簿对每个案件初次接待的时间、谈话人、被谈话人进行登记。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在登记簿上逐案说明原因,并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七条 执行初次接待人员集中核对立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
2.执行标的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3.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4.执行依据文号、内容是否准确。
立案信息经核对有差错的,应立即要求立案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条 初次接待组应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完成初次接待工作的各项内容。
第九条 核对执行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各项工作应在立案当日完成。
三、文书制作送达
第十条 文书制作组统一负责格式化法律文书的制作,并通过收转发E中心发送。
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及发送的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
1.执行通知书;
2.报告财产令;
3.财产申报表;
4.执行裁定书(总裁定);
5.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实施团队交办集中制作和发送的其他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最高院文件规定必须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不得由文书制作组统一制作法律文书。
集中制作发送格式化法律文书各项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后,文书制作人员应将案卷材料移交网络查控组。
四、集中财产查控
第十一条 网络查组,络查员1名、现场查控专员若千名,集中负责执行案件网络、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类事项委托工作。
网络查控专员原则上在收到案卷材料 24 小时内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网络查询结果反馈后24 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打印“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工商股权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由网络查控专员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即时打印入卷;
2.对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3.对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邮寄至杭州市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
4.财付通账户存款,由文书制作组制作冻结、扣划材料后,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办理。
以上工作完成后,网络查控专员应将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现场查控专员可以根据查控事项类型集中排班,确保在排班当天将查控事项完成。需要线下办理查询、查封、冻结、工作的,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 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五、集中财产处置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下设财产处置组,配备网拍专员2名,并可以商请社会辅助机构派员驻点办公,负责集中办理涉执财产评估、发布拍卖公告、录入拍卖信息、接待竞买人实地看样及其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实施团队决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制作并送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随同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合议笔录、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或车辆)、财产清单(资产类)、当事人身份信息等,一并移交财产处置组。
第十四条 拍卖标的现状调查报告应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流程暂行规定》中附件要求,根据不同财产类型评估所需材料内容调查清楚。
第十五条 网拍专员应在收到执行实施团队拍卖裁定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公告,交由执行实施团队法官签发后发布上网,并在发布上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 网拍专员应关注拍卖进展,并负责维护网络拍卖系统。当次拍卖流拍的,及时启动次轮拍卖程序或变卖;拍卖成交的,应及时打印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联系买受人交付拍卖尾款。
第十七条 需要税务机关核税的,网拍专员应及时将函及相关材料发送税务机关,由其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拍卖款项全额缴纳后,网拍专员应在当天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交由网拍专员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财产处置组应在拍卖成交、税费缴纳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的过户、交付工作。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全部财产处分材料一并退还执行实施团队。
第二十条 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承担的,财产处置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六、集中接待来访
第二十一条 执行事务大厅设立执行来访接待窗口,负责对未经预约的来访人员进行集中接待。
第二十二条 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涉及案件的案号、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提交的材料等进行登记,并接收来访人员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来访人员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来访要求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的,接待人员在不影响案件后续执行工作的情况下,应调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信息或案件卷宗,将相关案件信息向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当场给予指导;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移交承办案件的执行实施团队或执行局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机构处理。
七、集中接处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执行线索举报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听、处理。本院及上级法院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向社会公开,并在初次接待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举报电话应24小时畅通,确保随时有人接听。执行指挥中心也可以设立举报微信等其他方式接收执行线索举报。
第二十六条 接听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应在与来电人通话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1.核实来电人身份;
2.告知来电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扰乱、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
3.确定举报电话涉及的案件及其承办执行实施团队:
4.登记来电内容(接处举报电话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5.告知来电人执行法院下一步处理流程,提示其积极配合下一步执行工作。
举报电话通话应全程录音留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遇到以下情形,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执行实施团队或报指挥中心带班领导协调调度执行力量进行处理: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执行法院报告并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
2.通过正常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立即对该财产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的;
3.案件在正常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可能潜逃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申请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4.需要立即出警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对于来电人咨询的问题或反映的情况能够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或处理;需要完善材料的应当给予指导;不能立即答复或处理的,应将相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执行实施团队,并向来电、来信者做好释明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落实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工作时间值班制度和24小时备勤制度,以提升对执行举报的响应速度。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备勤人数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值班人数不得少于一名执行工作人员和一名技术保障人员,备勤人数不得少于一个执行实施团队。备勤人员在备勤期间应确保手机 24小时畅通,并不得离开本地、不得饮酒。
八、繁筒分流管理
第三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怏执团队负责办理简易执行案件。
第三十一条 次案件完成集中查控后,据网络查控结果,以是否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财产需要处置为标准,实旅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第三十二条 以下案件属于简易执行案件:
1.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或通过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账户、现金等财产足以清偿债权的;
2.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3.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4,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根据初次接待反馈,同时存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诉讼期间即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准确执行线索等情形的案件;
5.根据立案初次接待反馈,立案阶段可立即拘传到被执行人的3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归入简易执行案件:
1.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
2.被执行人有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处置的案件;
3.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九、流程节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立综合管理组,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各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结案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流程节点管理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执行通知: 立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2.网络查控: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询,并在30日内完成网络查控工作。终本案件要求结案前 3个月再次发起“总对总”查询;
3.传统查控:立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启动传统查控,包含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同时应在30内工作,并点击“财产情况”分析,确认是否满足申请金额;
4.惩戒措施:拘传、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节点信息录入情况;
5.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意见;
6.发放案款:执行款到账后 30日内应发放案款,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发放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7.终本恢复:执行指挥平台终本模块中“统查有财产需处理案件”在已核实有财产之日起7日内应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对在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案件质量管理专员应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第三十五条 案件质量管理专员负责审查案件报结是否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同时应审查结案信息中必填项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包括: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结案事由等。
第三十六条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质量管理专员应审查:
1.是否符合终本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卷宗中必须有相关财产调查材料;
2.是否符合终本程序要件,主要审查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三个月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十、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在推行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过程中,执行指挥中心各组之间,以及与执行实施团队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根据配套制定相关工作考核标准,将执行办案质效和执行事务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