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8 16:39:48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五心合一”多元解纷永新模式的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执前和解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执前和解是指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联合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  下列情形原则上应引导申请人进行执前和解:

1、非金钱给付请求的执行;

2、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金钱给付请求的执行;

3、已进行财产保全但未足额保全到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4、被申请人近两年内有其它执行案件,已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5、被申请人为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其它适合执前调解的情形。

第三条  执前和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延长和解期限的,不受一个月限制。

第二章  执前和解流程

第四条  执行立案人员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执前和解,同意和解的,将案件移送至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进入执前和解程序;申请人不同意和解的,进入执行程序。

第五条  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收到案件后,可自行组织调解;也可视情况根据永平安组[2021]1号文件规定将案件进行逐层递进式的三级联动调解。

第六条  被申请人同意进行执前和解的,由永新县综治中心矛盾纠纷登记岗统一登记“执前调”案号,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并移送至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进行化解,在执前和解阶段,执行跟案法官应积极参与共同化解;被申请人不同意执前和解,或者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则直接登记立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同意执前和解的,由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调解员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解的时间、地点、方式;也可以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和解地点,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和解。

第八条  在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的主持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执前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具体,采用书面形式;和解协议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协议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执前和解的,要求立案的,可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转入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即时履行完毕的,按执行完毕结案;和解协议系长期履行的,按终结执行结案。

第十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执前和解协议或一个月内未能化解的,由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将案件移送至法院登记立案,案件转入执行程序。

第三章  执前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执前和解协议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和解协议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执前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受理。被申请人根据执前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履行条件尚未成就,裁定中止执行;

(三)被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裁定驳回异议。

被申请人异议被驳回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中扣除。

和解协议约定由第三人代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第三人不履行的,视为执行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第十三条  执前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时效从中断结束后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  执前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有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冲突,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款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新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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