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参与诉前矛盾纠纷跟案联合化解 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4 16:32:35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参与诉前矛盾纠纷跟案联合化解

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和永新县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规范参与诉前矛盾纠纷跟案联合化解工作,不断提升诉前跟案联合化解工作成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严格落实《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永新县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本院员额法官作为县综治中心法律人才专家库成员,应服从县综治信息指挥中心和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调度,积极参与诉前矛盾纠纷跟案联合化解工作。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深化便民、利民服务举措,最大限度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平安永新、法治永新。

第三条  在诉前跟案联合化解阶段,由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委派员额法官参与跟案联合化解,员额法官应当以专业调解员兼员额法官的身份开展诉前跟案联合化解工作。

第四条  员额法官在接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委派时,应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相关当事人释明身份,并及时与所跟案件涉及的乡镇综治联络员取得联系,联合乡镇相关综治干部或者网格员、民间调解组织等开展联合化解。

第五条  开展诉前跟案联合化解时,应按规范建立工作台账。

在作询问记录、工作记录、调解记录时,应以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的版头格式文本制作询问笔录、工作记录或者调解笔录;制作纸质记录的,必须按联合化解的工作要求,由相关当事人对记录进行阅读无误后,在纸质笔录上签名、捺印;参与联合化解的相关人员、跟案法官或者助理都必须在纸质记录上签名。如在诉前跟案过程中,遇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调解书时,应及时转换成用人民法院版头格式制作相关记录。

开展线上调解工作的,应积极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或者多元化解e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在做好电子记录的同时,还应做好在线调解的音视频创建工作。

第六条  开展诉前跟案联合化解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如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必须有真实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同时,经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审核后,报本院相关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延长诉前调解期限的,原则上只延长一次(三十日),但诉前跟案联合化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十日。

因跟案情况特殊、复杂等原因,需再次延长跟案期限的,跟案法官必须接受院绩效考核委员会案件评查组的质询,质询方式采取面对面方式,经质询后认为确有延长必要的,可批准延长。评查组认为不宜延长的,应及时转立案审理。经质询,发现跟案法官在跟案联合化解工作中不积极,或者跟案法官未开展跟案联合化解工作的,必须及时转入立案审理,且继续由该跟案法官办理该案件,但不计入该法官年度办案数量。

第七条  要积极引导相关当事人开展诉前评估、鉴定。对已启动诉前评估、鉴定的,以当事人申请诉前评估、鉴定的时间为起算点,诉前跟案化解期限中止计算,待评估、鉴定报告送达相关当事人后,自动恢复计算诉前跟案化解期限。

诉前评估、鉴定程序原则上应在当事人递交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第八条   在诉前跟案联合化解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变更相关当事人或者相关请求事项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进行变更;如当事人变更相关事项有困难的,跟案法官应在当事人在场或者能录制音视频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帮助相关当事人进行变更;不得以其它理由推脱不办,或者直接退回给当事人自己办理,人为造成当事人诉累。

在诉前跟案联合化解过程中,发现有人为造成当事人诉累情况的,由院审管办及相关分管院领导对跟案法官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约谈。

第九条  诉前矛盾纠纷跟案化解的四种结案方式:诉前化解、司法确认、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最终结案方式由前端和后端跟案法官报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备案。

第十条  员额法官参与诉前跟案联合化解的,在转入立案审理后,原则上由该跟案法官继续负责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速裁团队跟案规范

第十一条  速裁团队跟案法官(以下简称前端跟案法官)根据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委派之日起三日内,可直接对当事人开展诉前化解工作,超过三日的,应当与涉事乡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开展联合化解工作。对诉前跟案联合调解成功的,且当事人表示不起诉的,应引导当事人领回诉讼材料,并办理相关诉讼材料领回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应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后,再向当事人出具“诉前调确”裁定书或“诉前调书”调解书。原则上速裁团队员额法官跟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诉前跟案联合调解不成功的,若该矛盾纠纷符合速裁审理条件的,经当事人确认,及时转入立案审理进行速裁;若不符合速裁条件的,应在《诉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交办单》上记录纠纷内容、争议焦点和不能化解的事由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将所涉案卷退回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

经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审核符合退回情形的,可以退回;经审核不符合退回情形的,由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及时转立案庭立案,仍由速裁团队跟案法官负责进行审理。

第十三条  经诉前跟案联合化解的案件,在确保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压缩审理期限,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高案件的审结效率。速裁团队所办案件的审理期限原则上为二十日。

民事团队、法庭团队跟案规范

第十四条  除前端跟案法官外,所属其他部门跟案法官(以下简称后端跟案法官),在接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委派函后,继续对二次分流的诉前矛盾纠纷开展跟案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后端跟案法官在接受二次分流委派调解后,应及时熟悉所跟案件工作交办单情况,并必要时应与前端速裁员额法官进行沟通掌握具体情况,同时应与涉事乡镇综治中心对接,积极开展联合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  诉前跟案联合调解成功的,且当事人表示不起诉的,应引导当事人领回诉讼材料,并办理相关诉讼材料领回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应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后,再向当事人出具“诉前调确”裁定书或“诉前调书”调解书。对所跟案件联合调解不成的,且双方当事人无调解意愿的,应提前做好准备立案审理的相关工作,在诉前跟案阶段及时引导巩固证据、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按要求填写《永新县诉前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工作记录及反馈信息表》。

第十七条  除诉前评估、鉴定外,后端跟案法官在诉前跟案届满时未化解的,必须转立案审理。

第十八条  经诉前跟案联合化解的案件,在确保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尽最大努力压缩案件的审理期限,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高案件的审结效率,原则上民事团队和法庭团队所办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但公告案件、涉外案件、诉中评估鉴定的案件和疑难复杂等案件除外。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在诉前跟案联合化解中,如需要其他相关行业领域参与支持的,跟案法官应及时报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联调中心报县综治信息指挥中心协调调度相关行业调解员参与联合化解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诉前跟案联合化解中,应强化运用县、乡、村远程诉讼服务平台进行远程联动,积极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多元化解e平台,原则上音视频在线办理调解案件数量要达到所有以调解(司法确认、诉前调书、撤诉、调解)结案总数的30%以上,诉前调解案件成功率要达到5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在诉前跟案联合化解中,如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由跟案法官及时报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联调中心报县综治信息指挥中心协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院审管办、立案庭应加强对员额法官参与诉前跟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本规定的严格落实,并健全完善诉前跟案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促进诉前跟案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的解释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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