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完善永新县法律矛盾联合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1-08 16:27:00


关于健全完善永新县法律矛盾联合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场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推广枫桥经验,有效化解各类法律矛盾和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围绕建设“四新永新”的目标要求,建立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主导、信访局衔接、多方参与的法律矛盾联合化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实施联合化解,构建法律矛盾化解网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县乡两级法律矛盾联合化解中心(以下简称法矛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机制

(一)组织机构

县法矛中心设立在县法院,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法矛中心主任,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为副主任,成员为县委政法委以及信访局等 39 个行政调解职能部门负责人。下设法矛中心办公室、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室、心防工作室、法矛中心人才库、一般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岗等“三室一库一岗”五个内设机构。

(二)人员组成

1.法矛中心办公室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兼联络员),主任由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县法院、信访局副科级干部担任。

2.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室分为民事类、行政类、治安刑事类 3 个岗,其中民事类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岗由法院副院长任主任,行政类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岗由检察院副检察长任主任,治安刑事类重大矛盾化解岗由公安局副局长任主任。工作室成员根据需要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综治信访干部和人才库专家组成。

3.法矛中心人才库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成员单位

精选 1-2 名热心于人民调解事业、熟悉本部门政策和业务,精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调解经验或经历、善于沟通的干部组成,包括热心于人民调解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 2 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部分医学等专业类技术人才纳入调解员人才库。人才库由县法矛中心办公室登记建档,人才库成员调解补贴参照综治津补贴执行。

4.一般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岗由 8 名常驻人员组成,分别由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交警大队、律师事务所、资深政法工作者、志愿者协会各 1 名人员(也可以是相关单位自行返聘热衷政法工作的老同志)组成,分设 8 个工作岗位。

5.心防工作室由卫计委派驻 1 名心理医生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三)主要职责

1.法矛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协调法矛中心日常工 作,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联合化解模式,开展与联合化解工作相关的数据统计,成果宣传和调研工作,制定联合化解工作规则,规范联合化解工作流程,协调处理 其它相关工作。

2.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室:民事类重大矛盾化解岗负责化解民事经济赔偿、交通安全事故、医患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企业破产倒闭和涉企业的较大债权案件债务纠纷等;

行政类重大矛盾化解岗负责化解因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如林权纠纷、土地征用以及因行政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的法律矛盾纠纷;刑事治安类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岗负责化解因治安案件以及涉及人身财产赔偿和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矛盾化解。

3.中心人才库:接受中心联络员调度,根据需要参与一般法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岗或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室的矛盾化解,提供相关方面政策、专业技能支持等。

4.一般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岗:负责当事人、乡镇和县直单位向中心申请的一般性法律矛盾的化解工作,其中联络员负责来中心申请化解矛盾的审查,并向一般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岗和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室转办工作,督促中心常驻人员到岗到位,调度相关单位和乡镇派员参与矛盾化解或处置稳控滞留中心的缠访闹访人员,做好与法矛中心领导小组上传下达工作汇报。公安岗负责化解刑事治安类一般法律矛盾以及涉及人身财产经济赔偿纠纷;检察岗负责化解检察职能范围内的一般法律矛盾。如公益矛盾、行政矛盾、申诉抗诉、法律监督、公诉批捕等;法院岗负责协助联络员开展申请矛盾的审查和转办交办工作以及负责化解由法院岗受理各类民事经济类一般法律矛盾,同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做好司法确认工作;交警大队岗负责交通事故一般法律矛盾的化

解;司法行政岗负责调度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办理公证、处理社区矫正事项,开展法律宣传等;律师岗负责法律咨询、宣传、协助中心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开展各种诉讼代理工作;资深政法工作者岗和志愿者协会岗负责协助中心开展矛盾化解,并对困难当事人进行慈善救助。

5.心防工作室:有计划、多形式开展心里健康咨询、教育,建立来访者工作档案,保护来访者隐私;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平等的工作关系;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作好适当的转询建议。

(四)受理范围

1.涉法律法规争议的矛盾纠纷(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律法规);

2.经过乡镇、县直行政职能部门和有关行业先行化解但未成功的法律矛盾;

3.跨乡镇、跨部门的法律矛盾;

4.重大及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维稳隐患的法律矛

盾;

5.长期得不到化解的陈年涉法涉诉信访积案;

6.政法机关认为可以进行案外调解的矛盾以及进入法

律程序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矛盾。

(五)化解程序(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

1.引导受理。在乡镇和行政职能部门、有关行业(即人

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调解不成功后,当事人有意愿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法矛中心联络员反映(含当事人自行来中心的),联络员经必要审查后,对符合化解条件的由联络员引导其到相应岗位或交由重大法律矛盾工作队化解,工作人员应当以《法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建议书》(见附件 2)形式告知,当事人应在《法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建议书》上签名确认,并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同时要求进入法律程序的,或不同意调解要求直接进入法律程序的,办案机关应及时进行立案审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联合化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调解程序,符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

(1)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

(2)当事人仅就部分诉求达成调解协议的;

(3)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5)需要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查清除的;

(6)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利益,不适用调解的;

(7)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联合化解和不宜调解的。

2.组织调解。联络员转来的矛盾纠纷由一般法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岗或重大法律矛盾化解工作室按程序组织调解,对需要通知对方到场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调解的,另择调解日期,需相关乡镇和单位参加的由联络员调度。联合化解原则上以一次调解为限,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继续调解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

3.司法确认。经法矛中心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可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员应对申请人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移送司法确认函》(见附件 3)。当事人可凭确认函及调解协议等材料到法院岗申请办理司法确认手续。

法院设立快速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确认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司法确认书法律效力。即经法矛中心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由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确认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时,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及时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回函》

(见附件 4)的形式反馈县法矛中心。

4.法律程序。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县法矛中心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到办案机关走法律程序,并将记录调解过程的材料一并移送。

5.打击处置。经法矛中心受理正在调解或经法矛中心调解不成功又不走法律程序,或经法矛中心调解成功但又不按协议履行的突出矛盾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非法越级缠访闹访以及在纠纷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执行省公检法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赣公字[2007]102 号),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打击,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乡镇法律矛盾联合化解中心

根据上级有关健全乡镇矛盾纠纷联合化解中心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应及时成立相应机构,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到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如乡镇中心化解不成功的法律矛盾,可积极引导当事人到相关责任部门或县法矛中心进行化解。

(七)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

1.人民调解。建立健全“村聘民选”调解员制度,加大考核奖励制度,有效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互动性,在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员工作室,与各村(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联合化解,每月 1 日、15 日两天集中接待群众来访,重点协调化解各村(居)委会范围内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房屋宅基地、林业产权、土地承包、损害赔偿等纠纷及各种简易民间纠纷,调解的矛盾要及时建立档案,

对已化解的矛盾报当地管辖法庭进行司法确认,所有调解的矛盾报中心备案登记。对经调解无法化解的矛盾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到乡镇联合化解中心或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调解,或引导其走法律程序。如需到县法矛中心,报中心联络员引导当事人到县法矛中心进行调解。

2.行政调解。各行政调解职能单位要做到机构、场所、人员、制度、经费“五到位”,尤其是司法局、卫计委、教体局、交警大队、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人社局、环保局、房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行业、本系统发生的矛盾纠纷,并及时录入矛盾纠纷处理平台。

3.司法调解。加强案前、案中调解,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县公安、检察要建立刑事治安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平台。对涉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刑事治安案件加强司法调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保障。法律矛盾联合化解是创新社会管理,源头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载体。县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县法矛中心日常开支、调解人员补贴和聘用人员补助;县法院法警大队保障维护法矛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对

法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机制重要性的认识,组织督促各成员单位并发动社会组织自觉主动参与,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经人民调解以及进入乡镇联合化解中心的案件给予调解人员一定的奖励,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地议事。

(二)严格把关,依法调解。在组织开展法律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及时达成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要严把调解质量和司法确认审查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合法利益。对涉及国有集体资产或金额巨大的案件纠纷,要严格审查把关。对“恶意调解”的情况,依法不予司法确认,并依法进行查处。

(三)明确目标,强化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法矛中心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以提高化解成功率和司法确认率为目标,不断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提高联合化解工作效率和质量。考核情况将作为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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