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赣高法〔2017〕105 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完善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
全省各级法院:
为加强全省法院与全省各地工商业联合会的沟通、联络与协调,营造良好的法治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建立、完善全省法院与全省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工作联系机制,应当贯彻以下要求:
(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大局;
(二)坚持恪守法定职责与创新方式方法相结合;
(三)坚持工作联系制度化、实效化。
第二条 省法院确定民二庭为专门联络机构,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全省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联络工作。
第三条 联络机构或人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完成日常联络工作;
(二)收集企业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司法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三)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经双方商定,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研究的内容包括:企业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困难;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双方认为需要共同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建立双向业务培训、交流机制。
邀请企业家讲解经济发展形势,传授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帮助法官了解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组织法官举办法律实务讲座,开展法律咨询,邀请企业家旁听重大、典型案件庭审。
对涉企诉讼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情况,共同开展调研。对特定问题,可以座谈会、访谈等方式,邀请工商业联合
会以及企业家参加,听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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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可委托或邀请工商业联合会调处涉企纠纷或案件,对调处成功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对工商业联合会反映的涉企业诉讼、执行情况且需要作出
处理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
对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企案件,法院与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及时对接,加强协调,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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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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