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8 16:17:58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纠纷登记分流岗,对来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登记。

第二条 分流员应当向来院起诉当事人释明各项解纷方式和程序特点、优势,积极劝导其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条 分流员对来院起诉的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领域适宜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适用诉前调解前置的婚姻家事、相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保护、医患、物业、小额借贷等八类纠纷,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应当劝导分流至设立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永新县法律矛盾联合化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第四条 对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统一录入诉前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编立“诉前调”字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移送登记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

《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建立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第六条 指派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担任专职或兼职的程序分流员,对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人工筛选。

第七条 程序分流员应当根据案件诉讼请求、证据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流程;负责对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识别和集中分流;负责对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督促;负责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等工作。

第八条 案件繁简分流后,应当于当日向速裁快审审判团队或其他专业审判部门移送卷宗,在繁简分流同时对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期。适用速裁快审的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勾选速裁标志。

第九条 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明确不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类案清单。不适用速裁快审的类案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新类型案件;

(2)疑难复杂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4)发回重审、指定审理、指令立案受理的案件;

(5)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的案件;

(6)公司解散、破产案件;

(7)矛盾易激化案件;

(8)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但属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普通程序的案件除外;

(9)其他不宜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十条 编入速裁团队的人民(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可以将案件流转至对应专业审判业务庭审理,案件退出时间一般不超过立案后 3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法官在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审理的;

(3)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第十二条 凡是转化作为繁案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承办法官所在部门庭长、分管院领导承办或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也可以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避免程序空转、相互推诿。

第十三条 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符合集中开庭条件的,应当集中分案、排期、开庭、宣判;庭审程序一般由承办法官直接归纳争议焦点,并指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合并发表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简化裁判文书制作,探索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分离式裁判文书,实现案件各类文书包括裁判文书的智能生成、电子签章、电子送达。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仅须表述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十五条 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庭审结,当庭宣判,当场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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