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永法发〔2020〕29 号
律师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服务工作的发展,提升律师服务质量,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中,应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
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 在入口安检处设置律师安检绿色通道,对律师身份开展线下核验。
第八条 为给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环境,诉讼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开辟专门的律师工作室,为律师提供休憩场所。
第九条 本院吸纳律师参与各类案件的咨询、多元化解、代理申诉工作,并为律师开展上述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