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保全案件 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8 11:31:59


   为构建执行长效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提升我院执行保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方案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以及诉后财产保全(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以上保全均需立“执保”字案号。其中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诉后财产保全先立“财保”字案号,再立“执保”字案号,诉中财产保全直接立“执保”字案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含涉房地产纠纷)、物权纠纷、被告有财产可供保全的案件原则上应进行财产保全。

第二条[目标任务]金融审判团队保全案件的数量(不含解除保全的案件)不得低于全年新收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0%,其他民商事审判团队保全案件的数量(不含解除保全的案件)不得低于全年新收民商事案件数量的15%。

第三条[立案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法庭审查并作出裁定,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由审理该诉讼案件的审判团队审查并作出裁定,诉后财产保全由执行团队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立案登记]审判团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将以下材料移送执行事务中心立案登记:

(1)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明确的线索及材料;

(3)保全裁定书;

(4)网络查控申请书。

第五条[保全实施]已立“执保”号的财产保全案件均由执行团队实施,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案件由审判团队配合执行团队实施。

第六条[解除保全]因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供担保、案外人异议、申请保全人申请而需解除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提出时案件还在立案阶段的,由立案审查的团队审查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立案后由办理案件的相关团队审查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第七条[保全费用]对全部或部分保全的案件保全费可以参照执行费的收取方式,按保全到位金额对应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收取保全费,但不得超过财产保全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对未保全到财产的案件保全费可参照非财产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按每件50元收取。

第八条[材料移交]执行团队实施完成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全结果及相关材料移交审判团队,由审判团队将保全结果送达给申请保全人。移交材料包括:实施财产保全的银行查询、冻结回执,产权登记机构协助查封回执、送达回证,查封财产清单等;

第九条[其他]本方案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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