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等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2-24 21:22:59


永新县人民法院 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等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1年02月25日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市场监管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

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管理人履职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权限的,依法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和监督。

三、建立企业破产信息共享机制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在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的动态更新和实时公示。

四、推进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法律程序、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五、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

六、简化营业执照遗失办理手续。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

七、完善企业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的处理方式。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对其分支机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处理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八、严格破产企业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终结或终止前,除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书面通知或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案登记。

九、提升办事质量和效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破产企业办理登记事项开通“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现当日办结。

十、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人民法院要加强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向企业宣传破产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全面准确理解破产制度,主动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企业清算、重整或和解,推动实现优胜劣汰。

永新县人民法院           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6日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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