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06 21:19:23


永新县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和使用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永新县人民政府设立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由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本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是指用于补贴县法院受理的无产可破或财产极少案件中所发生的必要的破产费用支出。

破产案件受理后,因债务人破产财产暂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经费,致使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可申请从破产援助资金中借支部分费用。借支列入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第四条 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拨款;

(二)在县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管理人报酬较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三)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

(四)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第六条 以管理人同意为前提,按照下列方式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

(一)3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不提取;

(二)30万元至1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取2%;

(三)100万元至300万元(含本数)部分收取4%;

(四)3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6%。

管理人报酬虽然超过30万元,但该报酬经审计机构审计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不予提取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的,应当经永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管理人在参与竞聘、摇号等程序时,自愿声明是否接受本办法提取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同意提取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取:

(一)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在管理人自愿声明接受本办法提取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后,应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庭书面报告;

(二)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在管理人报酬确定后,向管理人出具提取管理人报酬通知书,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载明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专项资金的金额、交款方式和时间,并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报告相关情况;

(三)管理人接到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交款至永新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四)管理人在交款后将交款凭证复印件交至永新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进行账簿登记。

第八条 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或财产极少案件中下列破产费用:

(一)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不予补偿:

(一)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差额已予以补偿或部分补偿的,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对已补偿的部分不再补偿;

(二)管理人存在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的。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

(一)债务人无用于最终清偿的财产或者财产价值低,致使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所获取的报酬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且不能通过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予以补偿的;

(二)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被裁定驳回,债务人未实际发生清偿,管理人已实质性开展工作,管理人报酬无法核算的;

(三)管理人在破产重整、和解等案件中工作量较大,致使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所获取的报酬不足以支付工作成本的;

(四)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

(五)管理人报酬低于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破产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借支工作经费:

(一)债务人财产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产生收益,且债务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

(二)管理人已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后续费用缺口较大的。

(三)不及时支付工作费用,将导致管理人履职困难,造成债务人财产贬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十二条 受理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合议庭负责初步审查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报永新县人民法院设立的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由永新县人民法院破产业务庭分管领导及庭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督察室负责人、技术处负责人、审理破产案件的员额法官等相关人员组成。

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会议由破产业务庭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永新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审批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每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在管理人工作成本限额内核定。

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付,管理人报酬总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管理人保障总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申请援助资金,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和永新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审批小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借支工作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告知申请人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应当自收到援助资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报永新县人民法院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永新县人民法院案件援助专项资金审批小组不批准管理人援助申请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通过后,由永新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援助资金发放手续,财务部门依据审批文件进行会计核算后,按照财务规定手续发放资金,并要求管理人出具收据,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的专用账户。

永新县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就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负责财务管理,建立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收支明细台账。

第十九条 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借支的工作经费,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永新县人民法院归还或申请变更为援助。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永新县人民法院应加强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监管,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并按规定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愿声明接受本办法的破产管理人在收到法院出具的提取管理人报酬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永新县人民法院可责令管理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和即使审结但系以轮候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适用本办法;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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