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程序中确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14 21:18:07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程序中确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处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 本院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处置事宜,需确定财产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破产财产价格的确定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也可授权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确定破产企业财产参考价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财产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确定。参考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1、定向询价。债务人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管理人可以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通过对被处置财产进行现场调查,填写信息采集表等内容,将信息表提交相关部门,出具交易评估价格。适用范围:商品房、土地。

2、网络询价。债务人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采用淘宝你、京东、融E购等网络大数据,通过近期网络交易记录分析,出具网络询价报告。适用范围:商品房、机动车。

3、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债权人会议要求委托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管理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管理人指定或采取其他公开方式选定,已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处置资产的评估工作。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

第四条 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

  第五条 采取定向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应当向有关机构出具询价函,询价函应当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

  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六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七条  名单库中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九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第十条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

(三)网络询价平台不具各相应询价资质 ;

(四)网络询价程序严重违法。

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询价报告后五日内对询价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询价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在三日内交网络询价平台予以书面说明。网络询价平台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 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询价结果或者责令原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补正。

第十一条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向顺序在先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应当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现场勘验需要当事人、协助义务人配合的,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可以依法强制进行。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书面向管理人申请延长期限。管理人决定延长期限的,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日。

  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补正说明,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管理人应当通知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

  (四)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

  (五)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第十九条 管理人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决定暂缓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案件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

  (二)评估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撤回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已全部估价完毕;

  (二)据以询价或委托评估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托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的,网络询价费用应当按次计付给出具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多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相同或者与财产处置成交价差距相同的,网络询价费用平均分配。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撤回网络询价的,对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计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付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财产处置成交价为基准计付费用。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撤回委托评估的,按照评估机构合理的实际支出计付费用;依照本办法通知原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三十计付费用。

  依照本办法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评估费由债务人财产支付,列入破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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