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动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条件案件依法破产,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2022年“执转破”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转破案件由本院执行局具体负责移送,各执行实施团队及查控团队提出,执行指挥中心提供支持,全院各部门配合,坚持有法可依、程序清晰流畅、协调分工明确、高效快捷、职责落实到人的工作原则,确保执转破工作的发现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移送程序等环节高效有力,切实形成工作效果。
第二条 执行局各执行实施团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状态,初步判断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同时协同执行指挥中心及相关各部门,防范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利用破产程序阻碍执行,损害相关权利人权益。
第三条 被执行人初具破产原因,执行局各实施团队应依法提起报送执转破程序,并与执行查控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同一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多个企业法人的或多个执行案件涉及同一企业法人的,执行局各实施团队及各部门应分别启动执行移送破产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执行移送破产的,执行局应告知其提供执行转破产申请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声明,并制作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案号和执行依据;
(三)申请的事实;
(四)移送的理由。
第五条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局应裁定中止所有有关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局应继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第六条 执行法官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根据其移送审查的相应执行案件批次数量折抵执行案件数,具体为每件(批)折抵执行案件1件。
第七条 转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步核标准,应当综合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审判任务重点、审理时间特点及绩效考核指标具体量化、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倾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案件、各流程节点、各审理时点的工作量分布和分配,实现破产案件审判绩效实质化、实时化的专核要求。
第八条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量由两部分组成,即破产案
件基础工作量和破产案件附加工作量。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
根据债权申报数额、债权人人数等因素折算普通一审民商事
案件数。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
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折算普通民商事案件的
数量为:案件基础工作量×案件进度比例十案件附加工作
量。
第九条 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00万元以
下(含本数),或债权人数为 5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
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 20 件;
(二)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不满 1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
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
件 30件;
(三)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
(含本数)不满5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 100人以上500人
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
案件 50件;
(四)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 5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基础
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 80件。
上述条款适用于有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第十条 破产築件进度分别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破产清算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职工分流、安置折算为 25%;
4. 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 30%;
5.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50元:
6.裁定宣告破产折算 为 60%;
7.主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完毕折算为 80%:
8.主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折算为 90%:
9.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折算为 100%。
(二)重整、和解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4. 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 50%;
5.完成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制作折算为 70%;
6.裁定认可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折算为 80%;
7.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折算为100%。
如和解或重整失败宣告破产的,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
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另有规定或与之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