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为科学评价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职能,解决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准入与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不相匹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编入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基层法院对个案的考核结果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名册中一级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省法院负责;其他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各自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考核结果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委员会的人员可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司法技术处派员组成,基层法院组成人数不少于 5 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个案或年度考评意见。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四条 个案考核是指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及时报告、接受监督、工作效率、案件办理效果等内容。
第五条 破产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跟踪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及各个节点的工作情况对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履职情况填写考核表。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对个案办理效果、维护稳定、接受监督、案件办理效果等主观方面进行考核,该考核事项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两部分。
第七条 个案综合考核内容为个案考核表考核结果(占比75%)、主观考核事项(占比 25%)(见参考附表),基层法院可参考该表结合自身案件审理需要对附表分值和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个案考核应在案件审结后 30 日内完成,年度内未能结案的可根据实际完成工作在当年年底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及管理人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对一级管理人的个案考核结果需层报省法院备案。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的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考核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参与管理人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安排事宜、担任公益性援助管理人、承担其他社会职责和义务的情况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管理人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向所在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一级管理人的履职报告同时报省法院。
第十一条 年度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破产信息平台管理人工作使用情况、管理人机构合并与分立情况、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管理人工作业绩情况、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对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管理人协会应对会员单位建册管理,应在每年一月中旬之前对会员单位参加协会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情况等对会员单位考评情况报告向对应辖区的中级法院提交,一级管理人的年度情况同时报省法院。
第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依据个案考核情况(占比 70%)、管理人协会对会员单位考评情况(占比 25%)、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占比 5%)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各中院应在考核结果出来后十日内报省法院备案。
第十四条 在册管理人没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无法进行个案考核的,可依据省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会员考核情况或者以所在辖区内管理人个案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评得分在 90 分以上,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评得分在 80 分以上,该年度考评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 60 分以上、80 分以下,该年度考评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评得分未到达 60 分,该年度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将在十日内反馈至管理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法院申请复核一次。对经复核确认的管理人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进行以下调整:
(一)晋级。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升到上一个级别;
(二)降级。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二级管理人,降级到下一个级别;
(三)除名。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三级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二级、三级管理人降级、除名以及三级管理人晋升为二级管理人的由中院考核作出决定后报省法院核准。一级管理人降级以及二级管理人晋升为一级管理人由省法院考核决定。
根据《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管理人暂停资格和予以除名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管理人选任、晋升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调整,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永新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