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2-01-04 21:05:45


永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的指引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分级

(一)根据破产审判的需要,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按照职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办理破产案件数量、经验、效果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人。

(二)破产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一般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四类。破产案件的类别由办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裁定受理时企业信息确定,确定类别后进行标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简易破产案件:

1、省法院《关于印发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的案件范围内的破产案件;

2、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5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3、普通债权人人数50人以下的破产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属于简易破产案件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一般破产案件:

1、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5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破产案件;

2、普通债权人人数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破产案件;

3、重大破产案件和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以外的重整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一般破产案件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破产案件:

1、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1亿元以上、不足5亿

元的破产案件;

2、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普通债权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破产案件;

3、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以外的重整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破产案件的。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债务人财产价值或破产债务5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3、普通债权人人数5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10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

4、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

(五)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三级管理人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原则上应由一级管理人担任管理人,重大破产案件原则上应由二级以上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二、见习管理人

(一)见习管理人是指有意愿在条件具备时申请增补编入管理人名册,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见习管理人由我省企业管理人协会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履职要求、考核机制等相关规定。有意愿成为见习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可向管理人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人协会报省法院批准。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同时可以根据管理人推荐同时指定见习管理人共同开展破产案件中的相关事务。

(四)担任见习管理人并非增补管理人名册的前置程序,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增补入册。

三、管理人的指定

(一)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随机与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为主,以推荐与直接指定方式为辅。

(二)一般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应采取随机方式。

县法院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辖区内管理人名单先采用摇号的方式进行排序并予以公示,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轮候的方式依次确定个案的管理人。

(三)重大破产案件、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可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

(四)面向全省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县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受理法院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面向全国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应当书面报省法院审核批准。

(五)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法院网和行业协会网站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参与竞争的符合履职要求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面向全国范围内竞选管理人的,应当在全国性媒体发布公告,邀请编入外省市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

(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可参照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应制定竞标条件,从中介机构声誉、规模、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常驻人员的执业经验、知识背景、业绩和培训情况,近5年承办破产案件中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中介机构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评价意见,以及行业经验、竞争优势、工作计划、报价方案等方面进行评分。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并按照竞争情况确定1名备选管理人。

评审结果应当公示,评审过程应当建档备查。

(七)在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前,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择我省在册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受理法院可以指定被选择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中,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属于我省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破产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九)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

(十)具备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

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有合理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的,应予许可;不予许可的,人民法院应向债权人会议说明理由。

(十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1、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

3、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4、因不按规定报告工作等原因,同一案件被人民法院警示达两次的;

5、备案的负责人离职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办案需求,限期不能补足的;

6、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接管破产企业逾两年仍未能结案的;

7、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十二)重新指定管理人的,原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从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备选管理人中选定,其他案件按照随机方式重新指定管理人。

(十三)被指定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及时自查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ニ十四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并主动向案件审理法院报告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对未主动报告、存在过错的管理人,可以作出惩戒决定。

(十四)人民法院指定或更换管理人,应当同时将管理人的名称、管理人拟委派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平台上进行登记。

(十五)县法院对管理人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实行存量管理。存量达到上限时,可以暂停指定其为本辖区内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存量上限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审判实际拟定后报省法院备案。

四、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参照我院制定的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

五、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

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我院指定的关于对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管理人名册的调整和补充

(一)县法院可结合审判实践中对管理人的需求和本辖区管理人数量、现有管理人考核情况,向中院提出管理人名册调整和增补。

(二)根据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和管理人协会连续两年对管理人的考核情况,综合决定全省管理人名册的调整和增补比例,拟定相关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另行组成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个别管理人需要临时调整的,依照程序审核决定后予以公示。

(八)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晋级。二级管理人申请晋升一级管理人的,由省法院征求各中院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审定;三级管理人申请晋升二级管理人的,由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后提出晋升意见报省法院审核。

原则上一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入册管理人数额的20%,二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入册管理人数额的30%。

(九)省法院在管理人名册增补报名日期15日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江西日报》、江西法院网和行业协会网站发布编制管理人名册公告。

(十)申请增补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六至八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主动申报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十一)评审主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专业能力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十二)评审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7人,由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人员牵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督察部门人员、审判管理人员、行业协会以及破产领域专家等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

(十三)县法院在公众号等官方平台上发布拟调整和增补管理人名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管理人调整和增补名单确定后,县法院在官方平台和网站上发布公告,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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