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4 21:00:23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具有法律问题多、社会影响面大、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特点。为全面、客观、科学、合理评价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绩效,充分调动、有效激发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积极性,并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江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我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应当综合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审判任务重点、审理时间特点及绩效考核指标具体量化、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倾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案件、各流程节点、各审理时点的工作量分布和分配,实现破产案件审判绩效实质化、实时化的考核要求。

第二条  破产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适用于办理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及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法官。

第三条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量由两部分组成,即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和破产案件附加工作量。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根据债权申报数额、债权人人数等因素折算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数。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折算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为:案件基础工作量×案件进度比例+案件附加工作量。

第四条  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一)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20件;

(二)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30件;

(三)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50件;

(四)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80件。

上述条款适用于有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第五条  破产案件进度分别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破产清算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职工分流、安置折算为25%;

4.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5.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50%;

6.裁定宣告破产折算为60%;

7、主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完毕折算为80%;

8.主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折算为90%;

9.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折算为100%。

(二)重整、和解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4.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50%;

5.完成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制作折算为70%;

6.裁定认可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折算为80%;

7.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折算为100%。

如和解或重整失败宣告破产的,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六条  破产案件附加工作量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 案件审理效果良好并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肯定的计算2件;

    (二) 被省级以上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并公开的计算3件;

(三)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计算5件。

其他重大工作,确需计算工作量的,由破产承办法官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破产领导小组决定。

案件附加工作量由破产案件承办法官申报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破产领导小组决定。

案件附加工作量总和不得超过该案基础工作量的20%。

第七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强制清算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简易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折抵10件。

2、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

3、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的1件折抵40件。

第八条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强制清算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九条  破产案件审理绩效由破产案件承办法官书面申报,并提供破产案件进展阶段、破产案件类型、破产企业性质等相关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审判绩效考核部门确定。

第十条  强制清算类案件审理绩效考核标准参照本意见的规定。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破产领导小组共同认定。

第十一条  参与破产案件审理的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折算工作量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和《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酌情折抵案件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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