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1-04 20:55:36


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是指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实施过程中,根据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实行简案快执、繁案精执,以提高执行效率。

第二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效率性、公开性等原则,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快执为由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合理配置执行资源,成立快执中心,组建快执团队,并且快执团队应按照至少一名员额法官加若干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式配备。负责简单案件的办理。其他执行团队负责普通执行案件的办理。

第四条  简单快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一)执行标的额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

(二)经诉讼保全或网络查控到足额银行存款、保险理财产品、支付宝、微信、公积金余额等金钱财产,经扣划即可执行完毕的案件;

(三)经传唤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或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尽管不同意履行或下落不明,但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替代方式,可以执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五)可以简单处理的财产保全实施、追索诉讼费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六)经审查应当驳回执行申请的案件;

(七)其他可以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

第五条  普通执行案件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等金钱财产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二)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腾迁类案件;

(三)须进行财产处置的案件;

(四)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或进行监督的案件;

(五)本院集中、协同执行的案件

(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七)其他不适宜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

第六条  首次执行案件立案后,应由快执团队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网络查控、送达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并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甄别,属于简单案件的分流至快执团队办理,属于普通案件的分流至相应其他执行团队办理。

第七条  由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可分配给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协助办理,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执行结案。

第八条  快执团队办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流转至其他执行团队办理∶

(一)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二)需要进行财产变价处置的;

(三)其他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由快执团队办理的。

第九条  由快执团队流转到其他执行团队的案件,应在执行系统录入信息,并经执行局负责人审批。团队之间案件流转应随案移交卷宗并说明案件送达情况、已查证的财产状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下一步执行建议等。

第十条  各其他团队收案后,应由员额法官在两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和前期执行情况,梳理出强制执行工作预案,相关工作可分配给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协助完成,员额法官应对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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