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终本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9 20:52:32


永新县人民法院

终本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结案流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实施案件严禁带财终本、随意终本,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终本结案:

(一)10万元标的以上案件,

(二)10万元标的以下案件原则上不予终本,需要终本的,应符合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需要有拘留、搜查、罚款措施以及对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应移送公安机关协查: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六)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1个月;

第二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严把“找物关”,做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查尽查。

(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应在10日内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告知其10日内可提供线索,申请人提供线索后应在10日内进行核查。

(二)在立案后、结案前分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时查看反馈结果并跟进控制措施,不得在未全面核实的情况下就认定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本;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的,应切实采取实地查找、搜查、委托审计调查、悬赏举报等措施,加大财产插空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第四条:严把“变价关”,做到积极推进财产变价程序,严格规范财产处置。

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主动推进财产强制变价程序,不得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为由不进行变价。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要按程序及时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分权。不得因财产设置了抵押权等优先权、财产价值大而案件标的小或案件标的大财产价值小等原因不进行变价。

第五条:严把“惩戒关”,规范操作失信限消系统,依法采取失信限消措施。

执行干警要厘清“失信”和 “限消”的区别,对终本案件结案前应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消系统,且无书面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和解除限消。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应完成以下查找措施

(一)到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载明的居住地(基层组织)、住所地、或经营场所进行查找,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依法应当公告送达的,已公告送达。

第七条:提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详细记录在案。

第八条:定期对终本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

(一)建立终本案件管理库,办案系统中应录入终本案件当事人电话号码。

(二)已终本案件,从结案时起算,应坚持一年一回访。回访时应逐案登记,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做好笔录,并在10内核查完毕后回复当事人。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并核查属实的,应当立案恢复执行。

本规范自2022年3月8日起试行。

永新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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