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信息公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5 20:49:39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信息公开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推进本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执行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实质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法院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布以下执行信息: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

(二)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三)执行风险提示;

(四)悬赏公告、拍卖公告;

(五)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七)其他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公开

整合各类执行信息信息,建设对外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

  (一)执行立案信息;

(二)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执行法官的姓名和执行监督举报电话;

  (三)执行程序变更信息;

(四)执行措施信息(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

(六)执行裁决信息;

(七)执行结案信息;

(八)执行款项分配信息;

(九)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

(十)其他适宜公开的有关执行案件信息。

(十一)其他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执行外网、官方网站、闹市区电子屏幕、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等信息技术平台,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执行标的、拒不履行义务情况等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同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一)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三)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四)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五)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六)其他应当向公众公开的被执行人信息。

第六条  已经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并报请审批,不得修改、撤换、屏蔽。

   第七条  执行案件网上系统录入应当完整、准确、及时,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由案件受理审查部门负责录入,其他信息由执行部门负责录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推进执行信息短信告知平台建设,除执行请示、执行协调案件外,各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应当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推送短信,提示案件流程进展情况,将执行进度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随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执行工作民意沟通机制,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法院执行工作,定期开展“见证执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为执行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网上办案系统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安全输送、有效对接,实现各类信息一次录入、多种用途、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应具备双向互动功能。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登陆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后,可向案件承办人留言。留言内容应于次日自动导入网上办案平台,案件承办人可通过网上办案平台对留言进行回复。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执行信息公开的评论、意见、建议,与信息公开承办部门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提请推进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为相关征信系统提供准确的执行案件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相关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十五条  因过失导致公开的执行信息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2022年1月5日起正式实施。

永新县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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