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四类案件”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3 20:58:10


永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强化“四类案件”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审判权力正确运行,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关于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质量监管要求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主体

1、本实施细则适用主体为院庭长(包括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或团队长)、员额法官;

2、审判管理办公室为监督本实施细则执行的工作部门。

二、监管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指“四类案件”为: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1、被害人众多、影响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重大民生的群体性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系列案件;

3、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涉及黑恶势力犯罪、县管以上干部重大职务犯罪、邪教、重大扫黄打非案件(包括请示案件);

2、无法定减轻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核案件;拟作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案件;拟判处缓刑的案件;

3、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为民营企业家或民营企业的案件;

4、涉及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县有较大影响的投资企业重大权益的民商事案件;

5、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

6、涉案人数众多、当地政府关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

7、公益诉讼案件;外市同级国家机关关注的案件;

8、拟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涉及不动产登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除外);

9、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政案件;涉及一并审理相关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涉及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案件;

10、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且存在重大执行障碍的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涉及群体性、社会稳定的案件;

11、有重大影响的涉港澳台案件;

12、涉军案件;

13、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对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

14、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1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各类案件;

16、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17、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交办、督办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明确要求呈报的案件;

18、审理、执行或久押不决时间超过 12个月以上的长期未结案件;

19、经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程序转交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20、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超过 5 人以上来访或来访次数 3 次以上,或当事人信访手段与言行激烈、具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

21、凡案情、程序、结果、司法作风等可能或已经媒体报道并引发社会关注争议和批评质疑,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同步”原则规定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1、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类案裁判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

2、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案例等裁判结果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

3、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同系列案件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或在辖区内认识分歧较大,需要统一裁判尺度的案件;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

6、审理时处于新法和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1、通过信访、举报、投诉、审务督察、案件评查等渠道发现,以及举报人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等形式实名反映法官超审限、久调不决、久拖不结,存在渎职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嫌疑的案件;

2、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经初步核查,认为法官在办案中可能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监管程序

1、对“四类案件”的监管实行随发随提请制度。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必须第一时间主动甄别是否属于“四类案件”规定情形,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规定情形的,应立即在办案系统标注为“监管案件”及所属类型,提请庭长或团队长监管。庭长或团队长为案件承办人的,提请分管院领导监管。

2、对于纳入监管范围的“四类案件”,庭长或团队长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分管院领导一并监管,分管院领导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请院长一并监管。院长可以主动要求本院各团队、分管院领导可以要求所分管团队、庭长或团队长可以要求本团队法官将相关个案标注为“四类案件”,逐级提请监管。

3、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实行全程监管,也可视案件进展情况和监管需求等实施随时结束监管的动态性监管。

4、本院其他部门发现案件存在“四类案件”规定情形的, 应尽快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相关业务庭庭长或团队长作出风险提醒,由庭长或团队长决定是否启动“四类案件”监管程序。

四、监管方式

1、院庭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管:

(1)查阅卷宗;

(2)旁听庭审或调取庭审视频资料;

(3)查看案件流程情况;

(4)要求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

(5)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

(6)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7)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2、进入监管程序的案件,开庭或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在监管平台至少上传一份合议笔录、审理报告或拟发送的裁判文书,并及时提醒院庭长提出监管意见。在院庭长出具同意结案的意见后,系统方能结案。

3、进入监管程序的案件,院庭长可以随时关注、了解办理过程的风险情况,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院庭长对复议结果仍然有异议的,不得要求合议庭再次复议,但可以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对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作出评议后重新层报院庭长,院庭长对评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监管责任

1、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本院“四类案件”监管的履职情况。

2、技术部门应保障“四类案件”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为“四类案件”的甄别报备、监督管理、全程留痕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3、案件承办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应当呈报监管的案件没有呈报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管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永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印发

 
 

 

关闭窗口